考慮各項環境證供後,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前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18歲中五男學生於大圍被搜出一支伸縮棍,遭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崔美霞裁判官今於沙田法院指,涉案鋼製伸縮棍可伸長至65厘米,揮動時可造成一定傷害,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柙懲教看管。辯方透露曾申請終止聆訊但被駁回,表明會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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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裁決時引述,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當日攜帶涉案伸縮棍、頭盔、防毒面罩等物品,亦同意武器專家報告所指該伸縮棍本質上具攻擊性。考慮各項環境證供後,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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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會保留上訴的權利,又提到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但最終撤回並繼續提控,希望法庭考慮此特殊情況,不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直接判處監禁式刑罰,否則無法反映律政司對被告所造成創傷(sense of g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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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則認為法庭在處理判刑時,需要考慮被告犯案的年紀、背景等,不能一面倒考慮辯方有沒有機會上訴,強調教導所等刑罰注重更生及發展,與成人監禁的方向不同,因此下令被告還柙以索取報告。

案件去年7月提堂時,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律政司堅持檢控程序。辯方即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最終被香淑嫻裁判官拒絕。

案發時為中五生的楊天聰(18歲),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沙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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