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早前向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前年10月中有示威者於屯門堵路,警方到場驅散期間拘捕19歲男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違《禁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罪成。梁雅忻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被告雖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惟無證據顯示他曾涉及暴力行為或擔當特別角色,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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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向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梁官判刑時指,3份報告及辯方呈上的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獲親友支持,但強調他所面對的控罪嚴重,刑罰除了要顧及更生因素外,同時必須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及無案底,案發時僅出現現場、無參與暴力,決定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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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有真誠悔意,並打算在完成刑期後繼續升學,將來欲從事醫護行業,另呈上4封由被告於聖約翰救傷隊隊員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均正面。但感化官認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入勞教中心,故希望法庭接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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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為18歲中學生的被告蔡智朗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19歲男子違禁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們日前上訴。高等法院14日早裁定上訴得直,獲撤組織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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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14日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3名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其中4人獲分別減刑3至6個月不等。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及李柱銘,早上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至於李卓人及何俊仁則由囚車押到法院聽取裁決。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判詞指出,推斷7人出現在遊行前線,就等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遊行,是不現實或合適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參與組織遊行。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結果是「顯而易見」,沒有一個上訴申請人能夠有效地對質。法官稱,上訴人必定知道有關遊行是未經授權,因此認為他們是有認知地參與未經授權的活動。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決,但駁回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獲撤控,黎智英因此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原來12個月改為9個月;李卓人減刑6個月,刑期由12個月改為6個月;梁國雄亦獲減刑6個月,即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刑期,何秀蘭就減刑3個月,由8個月減至5個月。至於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原本分別判刑11至12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