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佔據學校的暴動,警方連日圍封理大,大批市民於11月18日前往理大外圍一帶聲援校內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男子雷爍鏗在紅磡被捕。事後被控暴動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上月中裁定被告罪成,今天(19日)就暴動罪判處 3 年 9 個月監禁,管有工具罪則判 3 個月,同期執行。
睇番被告雷爍鏗的背景,本來有大好前途,他今年31歲,2012年於理大產品設計及市場學一級榮譽畢業生,任職產品設計師,擁有幾項產品專利發明,本來有光明事業前途。根據案情透露,雷爍鏗前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以及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雷爍鏗稱,他當日從新聞報道獲悉有教育界人士到理大接年輕人離開,認為母校衝突有機會和解,於是回校見證。其間遇上警方驅散,他被人群推跌,來不及離開而被捕。至於背包,由於是與弟弟共享,不知當中有波子和膠索帶。他辯稱,波子是供家中的貓玩耍,索帶則用作繫緊窗花鐵網;而生理鹽水是憂慮警方一旦發射催淚煙時防身之用。
法官姚勳智指,當晚8時至11時有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集結在蕪湖街一帶,他們霸佔道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頭,又用強光射向警方,路上有磚頭、波子、被索帶綁起的鐵欄等物件,造成路障,最後更以傘陣聚集,向警方防線推進,有關行為已構成暴動。
法官分析指,被告被捕時,身上穿戴防護裝備,背包內被搜出波子、索帶、生理鹽水、替換衣物等,其穿戴的手袖更被驗出帶有微量易燃溶劑甲苯,法官認為,雖然被告辯解稱管有的索帶是將鐵網綁在窗花上保護家中貓兒,波子亦只是供貓兒玩耍的玩具。但法官認為被告於案發當日將這些物品帶到示威現場,事後又辯稱不知道管有這些物品,加上考慮案發現場有鐵欄及路牌被索帶綁起,路上亦有波子等物件阻擋警方推進,故拒絕接納被告的辯解。
法官又說,被告自言身處示威者後方約40至50米,但從片段所見,被告遭制服時,已有相當多的示威者跑離該處,顯示被告應是站在示威人群中間甚或前方,以致走避不及被捕,加上其身上物品與示威者阻礙警方前進物品相同,相信被告是知悉並參與了暴動,故裁定被告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罪成。
就暴動罪,法官考慮上級及同級案例的指引後,認為本案暴動現場超過 100 人,及在場有人使用汽油彈及強光照向警員。法官引述上訴庭《鄧浩然案》( 2016 年旺角騷亂案),強調暴動的嚴重程度不只在乎個人行為,而是「整個暴動」。但法官也指,無論如何,本案並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武力,如辯方所言,被告並無主要角色,本案無嚴重人命傷亡,就暴動罪可採用 4 年作量刑起點。
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情況,31 歲,擔任產品工程師,過往學業成績優異。呈堂求情信,均形容他為孝順、顧家、勤奮、樂於助人。被告承認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決定再作 3 個月扣減,判監 3 年 9 個月。
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重申,不接納被告解釋身上用品的供詞。被告身上的波子、索帶,及現場的磚頭等物品,可用作阻礙警方推進。法官採納 3 個月作量刑起點。根據整體刑期原則,判處暴動及管有工具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 3 年 9 個月。
警方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警方就理大事件共拘捕1393人,當中418人已被檢控。
高人認為,在反修例運動中有不少年輕人因為被煽動違法,留有案底前途盡毀,做棋子真係可憐。那些煽惑年輕人參與暴動者,有冇問問自己良心是否過得去?!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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