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藝)記者21日從《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下稱《基準規定》)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海南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領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建立免罰清單制度,建立「寬嚴相濟」行政執法機制。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孔令輝表示,全面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既是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機關規範權力和行為、推進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據了解,《基準規定》已於7月15日正式實施。其中「適用規則」共有17條,「裁量基準」涵蓋建設項目、排污許可、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自然保護區等11類,執法事項達292項,率先實現執法事項裁量基準全覆蓋。
孔令輝介紹,此次在‘適用規則’中規定了17項不予處罰的情形,對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具體化、標準化、精細化。明確了違法主觀惡意較小,且符合從輕、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檔基準裁量處罰,在一定條件下對小微企業「無心之失」行為給予容錯改正機會,體現執法的「溫度」。
孔令輝表示,海南積極探索「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在「適用規則」中規定10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剛柔並濟」,對違法情節較重、「屢教不改」等9項違法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範圍內從嚴從重處罰,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