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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白衣人案判7年 為何比所有暴動案判得重? 家屬呼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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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白衣人案判7年 為何比所有暴動案判得重? 家屬呼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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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白衣人案判7年 為何比所有暴動案判得重? 家屬呼寃

2021年07月23日 11:31 最後更新:12:28

7.21白衣人案判決,案中2人承認暴動罪,5人經審訊被判罪成;7人昨日(7月22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分別被判囚3年6個月至7年。

燒烤場東主鄧懷琛。港台圖片

燒烤場東主鄧懷琛。港台圖片

案中判得最重的是第五被告: 62歲的燒烤場東主鄧懷琛。他被判兩項暴動罪、各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罪成,判處監禁7年。7年監禁是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主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表示,暴動罪行的判刑需考慮案件的暴力程度,是否早有預謀抑或突發事件,事件的暴力程度、有沒有使用武器、罪行的規模、持續時間、範圍,犯案者是否在遭到警告後仍進行犯罪行為、罪行所造成的傷害、受害者的傷勢及犯罪者角色等。

對於第五被告鄧懷琛以被動參與襲擊為理由作為求情,法官葉佐文亦不同意,指認為鄧懷琛是主動參與英龍圍的暴動,更與其他白衣人非法禁錮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又在形點商場外的天橋指揮白衣人打黑衣人。

法官葉佐文指鄧懷琛兩多次去到有白衣人打黑衣人的位置,站在白衣人身邊近處觀看白衣人打黑衣人,對白衣人的施襲沒有表示任何勸阻,其中一次更伸手指示數名持棍白衣人跑去追打一名黑衣人,那些白衣人亦按他指示行事,這反映他作為指揮者的角色,並非旁觀者。

法官葉佐文指鄧懷琛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各囚5年,另一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各囚6年,兩組事件的地點及事主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地方法院判刑的權限是7年監禁,所以判總刑期是7年。

言下之意,若不是地方法院有7年判刑限制,兩組事件可判刑11年!

葉佐文法官判同類案的住績,未曾如此重判:

1. 2019年11月「八區開花」消防員非法集結案。案發在2019年11月,葉佐文法管今年7月裁決,案中被指非法集結的消防員陳瑞文及無業男子王若詩,判2人罪名不成立,消防員獲訟費。兩人罪脫主因,因為法管認為兩名警員口供均不可信,未能證明被告參與堵路。葉官批評警員「擺明講大話」,警長有「跪頸」鐵證如山仍不承認,直斥警長「擺明係一個吹牛嘅人」。

2. 灣仔出租單位汽油彈案。案發2019年11月2日,今年2及5月判刑。大學女生楊泳茹(23歲)及大學男生莫澧滔(22歲),皆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罪,同被判囚3年2個月。葉官判刑時評論:涉及汽油彈「以身試法代價好大」,汽油彈數量不少。

3. 會計師手持天拿水和報紙碎身處警署外案件。案發2019年8月15日,在2020年12月判刑,會計師劉少華(56歲)承認刑事恐嚇,判囚8周。葉官評論:法庭不允許任何人用威嚇手段宣示觀點及解決問題,被告不應令警方執法時受壓。

總結,葉官過去判這類案件不太重手。

7.21案暴動兼用藤條雨遮等物件打人重判,其他法官判其他暴動案及傷人案又如何?

1. 渠蓋傷人案。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清理路障期間,疑被人以渠蓋襲擊頭部受傷,需縫10針。事後警方拘捕一名涉事裝修判頭,他今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練錦鴻法官指,被告會用十分歹毒的手段襲擊一個見義勇為的好人,故法庭須向公眾發出一個清楚的信息,即被告的行為社會及法庭所不容,最終判被告3年零4個月監禁,並須在14日內向受害人賠償20,000港元。

2. 鐵錘傷人案﹕ 2019年8月15日,一名中年地盤工因在藍田連儂牆撕紙而與人起爭執,期間拿出鐵錘揮舞,結果傷及一名男子。他早前承認傷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監8個月。

3. 機場禁錮打人案。內地《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2019年8月在香港機場遭人禁錮和襲擊,付國豪當晚被禁錮長達50分鐘,他被多人侮辱、謾罵及毆打,「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3名被告被裁定暴動及襲擊等罪成,法官李慶年今年1月判刑時直指,香港本來是和平示威之都,但當晚機場示威者的行為「傷透香港人嘅心」,最終判3名被告監禁4年3個月至5年半。

4. 向警署掟汽油彈案。中四輟學的一名18歲青年,2020年1月夥同兩名黑衣人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又在其錄音室收藏多達11枚汽油彈和原材料等。他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被判監3年10個月。法官胡雅文指被告是有計劃及預謀地針對警署犯案,直接衝擊法治及公共秩序,判刑須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

5. 中大2號橋暴動案。這是最近判的個案,前年11月中大二號橋發生嚴重衝突,當場被捕的一名中大女生及一名大專生,被裁定暴動罪成,本週三(7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男大專生判監4年6個月,中大女生則判3年9個月。那次暴動是有關封鎖吐露港公路,也掟了大量汽油彈,暴動情況和影響遠比7.21嚴重。

鄧懷琛家屬開記者會呼寃。

鄧懷琛家屬開記者會呼寃。

上述案件有傷人手法更嚴重,有更加暴力,有對法治挑戰更大,有社會影響大,但判刑都比元朗案輕,一般暴動較多判刑3至4年。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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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懷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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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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