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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輔警旺角示威掟樽罪成候判 同案2被告分別藏噴漆雷射筆等罪成

社會事

前輔警旺角示威掟樽罪成候判 同案2被告分別藏噴漆雷射筆等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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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輔警旺角示威掟樽罪成候判 同案2被告分別藏噴漆雷射筆等罪成

2021年07月23日 18:50 最後更新:19:10

鄭官裁決後明言打算判處即時監禁,僅「順便」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前輔警去年2月於旺角示威中向人群拋膠水樽,女文員及售貨員則分別被搜出噴漆、螺絲批及雷射筆,三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綜合環境證供,認為女文員有意使用涉案物品進行破壞;而售貨員管有雷射筆可於遠距離傷人;另根據現場片段,肯定前輔警曾投擲水樽,故裁定3人罪成。案件分別押至8月6日及9日判刑,期間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為女文員及前輔警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人還押候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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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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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輔警陸冰溢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成,女文員麥安怡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售貨員黃欣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鄭官裁決後明言打算判處即時監禁,僅「順便」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3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 資料圖片

3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 資料圖片

鄭官裁決指麥安怡被搜出噴漆、螺絲批及生理鹽水等,生理鹽水可在衝突時使用,推斷她使用涉案工具進行破壞。而黃欣龍管有生理鹽水及雷射筆,雷射筆可作遠距離傷人,案發時有人群聚集,故推論他以雷射筆傷人。而現場有片段顯示有人投擲水樽,該人衣著及身形與陸冰溢相同,肯定他曾投擲水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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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為麥安怡(27歲,文員)、黃欣龍(29歲,售貨員)及陸冰溢(24歲,無業,前輔警)。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她在去年2月29日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枝螺絲批,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前輔警陸冰溢則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指稱他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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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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