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正義白雲 7月23日發佈情況通報。
近日,針對網友廣泛關注的「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強姦案犯罪嫌疑人」等網路信息,我院已於2021年7月19日發佈《情況通報》並對該案進行核查。現就核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該案辦理情況
話傳喚後投案,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日,偵查機關向我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鄺某某。4月8日,我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犯罪嫌疑人鄺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取證。同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被取保候審,現該案仍在繼續偵查中。
二、關於該案核查工作開展情況
2021年7月16日,案件當事人鍾某不服不批准逮捕決定到我院信訪,我院啟動核查程序。經區紀委派駐我院紀檢監察組調查,沒有發現原經辦檢察官存在違反廉潔紀律問題;經我院檢務督察部門核查,確定該案審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規;經我院另行指定檢察官辦案組對該案進行核查,認為該案不批准逮捕決定正確。我院於2021年7月23日將上述情況及不批准逮捕理由書面答覆信訪人鍾某。
三、關於該案核查情況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
經查明:2018年鍾某與犯罪嫌疑人鄺某某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與鍾某宵夜,後到鍾某住處直至次日下午離開,期間發生性關係;2020年12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到鍾某住處直至次日下午離開,期間發生性關係;2021年1月11日夜間,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去到鍾某住處,數小時後離開,期間發生性關係;2021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到鍾某住處,當晚離開,期間發生性關係。2021年1月20日,雙方在鍾某住處簽訂《非婚生子女撫養協議》,之後鍾某搬離原住處。2021年2月10日鍾某通過微信將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並要求犯罪嫌疑人鄺某某購買飲料到其家中。2021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微信拉黑鍾某,其後又再次添加為好友。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到鍾某住處,給鍾某人民幣5500元。
根據目前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鄺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違背鍾某意願,雙方各執一詞,鍾某的指控無其他證據印證;
2.鍾某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錄音,內容雖然反映鍾某有口頭表示不願意與犯罪嫌疑人鄺某某發生性關係,但也有犯罪嫌疑人鄺某某讓其外出呼吸新鮮空氣、鍾某讓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吹蠟燭、談論蠟燭香味等內容,結合兩人關係和錄音內容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鄺某某主觀上有強姦的故意。
3.鍾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有鍾某指責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對其實施強暴,犯罪嫌疑人鄺某某回復後悔的內容,同時亦有鍾某指責犯罪嫌疑人鄺某某「看醫生時沒有一句話」「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褲子跑沒影」等內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記錄。此外,微信聊天記錄還顯示二人曾因犯罪嫌疑人鄺某某隱瞞婚育史等原因發生過爭執。結合二人此前多次發生性關係的經歷,從聊天記錄上看,雙方真實關係不明。
綜上,我院核查認為,目前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鄺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原不批准逮捕決定正確。
四、關於網傳「一杯奶茶就是性同意」等不當言論的核查情況
經我院檢務督察部門對7月16日原經辦檢察官接訪鍾某時的全程錄音錄像進行全面、細緻核查,並未發現原經辦檢察官有上述或類似不當言論。
感謝廣大網友對我院工作的監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