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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被告兩罪成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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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被告兩罪成

2021年07月28日 03:00 最後更新:04:51

  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完成十五日不設陪審團的審訊,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昨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詞中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之意,亦含「香港獨立」意思,被告故意向公眾展示八字旗幟正是意圖煽惑他人作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令,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挑戰象徵法治的警察,為守法市民帶來恐懼,擔心和平社會將陷入無法無天的境地。三名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本周四進行求情。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或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被告唐英傑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三名法官接納控方專人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分析,認為「光復香港」意指「香港不屬於中國」,並要取回在敵人手上的國土,「時代革命」則指不接受當時的政權或社會制度,需「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有語意聯繫,需整體而非分別去理解,合併八字則可解讀為「鼓吹香港獨立」。
  法官認為兩名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的證據均沒有太大幫助,但二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卻認為八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
  三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八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三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去年七一回歸日,即《香港國安法》生效翌日,當日港島區有一些反對《香港國安法》的非法示威活動進行中,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駛過繁忙的街道,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警員指令,亦像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朝相反方向轉彎駛向第三條防線,可見被告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身後的旗幟。
  法官另考慮到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內有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其朋友「恐龍BB」不斷傳訊息叫他小心,亦傳送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明白八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事先策劃事件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同時亦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而被告故意外出四圍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辯方在審訊中指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明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而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故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甚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的條例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八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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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無綫新聞APP發假訊息 學生判社服

2023年06月29日 03:17 最後更新:05:06

(星島日報報道)20歲男學生在去年5月初凌晨入侵無綫新聞流動應用程式,透過進入推送系統介面後,以管理員身分發出5個推送通知。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被告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影響無綫電視的形象及聲譽,但接受涉案訊息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同時認為須判處更高的服務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官判刑時指,被告薛俊希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致他們對無綫的新聞程式失去信心,影響其形象及聲譽,加上被告在凌晨時分發出多個錯誤新聞訊息,令其他看見新聞訊息或關心行政長官選舉的公眾被誤導,引致訊息混亂的情況,從而影響更廣大的公眾,故認為無綫形象及聲譽被影響已構成損失,但接受所造成損失程度相對較輕,涉案訊息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影響公眾的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劉官續指,被告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建議社服令,同時被告以20歲之齡完成大學學士課程,亦是資優、勤奮、孝順父母及善心助人的人,接受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重犯機會低,採納報告建議是合適,但需要判處較多過建議的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接受造成損失相對較輕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表示,早前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的內容相當正面,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有穩定生活習慣、家人支持等,故認為被告不需要長期輔導,反則建議判處社服令。  辯方另指,本案是具有特殊情況,事件始於無綫新聞職員的失誤,故認為重犯機會低,被告明白這鹵莽行為是不對,影響無綫電視的聲譽及家人,冀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  案件編號:KTCC 20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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