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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美籍「學者」張冠李戴 妖言惑眾

星島日報

【來論】美籍「學者」張冠李戴 妖言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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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美籍「學者」張冠李戴 妖言惑眾

2021年07月29日 03:00 最後更新:04:31

  長輩常說,做人做事都必須有底線,不管有甚麼理念,不能以違法、損害他人的手段去做。近日,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審結,三位法官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判決公布後,為罪犯開脫、嘗試轉移視線的言論紛紛湧現,法律學者、電台節目主持提出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試圖模糊化香港的法律底線。才踢走了戴耀廷,如今又來另一個轉移視線的美籍「學者」,到底這些人又怎樣才肯放過香港,讓香港變回昔日尊重法治、不會隨便踐踏法律底線的社會?
  判決公布後翌日,有報章找來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回應判決,指對判辭不提言論自由感驚訝,憂慮造成寒蟬效應云云。與此同時,早上某商營電台節目主持,語帶譏諷,反覆提出「光時」口號是否可以印在鑰匙扣、手機殼等等。法院既已明言「光時」有「港獨」之意,正如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所言,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幾位主持在節目中仍然「小學雞」式作出「挑戰」,逞口舌之快,是否在挑戰法治呢?又會否誤導聽眾誤墮法網呢?
  相對而言,戴大為的「分析」才是更大的危害;借言論自由之名,說法院的判決造成寒蟬效應,似是而非,卻破綻百出。判決的法律理據,法院說得清清楚楚,「光時」有「港獨」意思而被告犯罪意圖明確,並且駕着插有「光時」標語的電單車衝向警員,危害警員生命。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犯案,跟言論自由有何關係?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本身不是絕對的權利,香港法例和普通法中,早就有大量限制言論的規定,包括藐視法庭、誹謗、炸彈嚇詐、刑事恐嚇、誤導警務人員、宣誓下作假證供等等。足以證明,言論自由也有底線,一旦踰越,就要承擔法律後果。筆者倒想一問,除限制分裂國家的言論,是次判決對普通奉公守法香港人的有甚麼影響?
  再舉一例,在一九年的「佔中九人案」中,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被控在違法佔領中煽惑公眾妨擾,當時有資深大律師就分析,法院藉判決對言論自由劃界,當言論影響到他人權利、帶來不少不便,言論便不再是一種自由。
  走了戴耀廷,又來個戴大為,兩人同樣曾在港大法律學院任教,兩人對法律之偏頗分析亦如出一轍。戴耀廷之惡,在於播下所謂「違法達義」、「人人可以隨便犯法」的邪惡種子,由「佔中」到一九年的反修例暴動,荼毒多少青年。戴大為又是何許人?翻查資料,戴大為來自美國,曾是公民黨前身的「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以往曾反對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反人大決定、支持「佔中」、認同「違法達義」、反《國安法》,甚至批評此法會「危害香港法治」云云,有此「往績」,此人言論還可入信嗎?未來,想必仍會見到某些早有既定立場,卻仍頂着學者或法律界「光環」而散播歪理的人;在香港經歷多番政治動亂後走到今天,市民務必慎思明辨,多留意這些學棍、狀棍的背景,免被誤導!
  原姿晴
  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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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無綫新聞APP發假訊息 學生判社服

2023年06月29日 03:17 最後更新:05:06

(星島日報報道)20歲男學生在去年5月初凌晨入侵無綫新聞流動應用程式,透過進入推送系統介面後,以管理員身分發出5個推送通知。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被告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影響無綫電視的形象及聲譽,但接受涉案訊息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同時認為須判處更高的服務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官判刑時指,被告薛俊希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致他們對無綫的新聞程式失去信心,影響其形象及聲譽,加上被告在凌晨時分發出多個錯誤新聞訊息,令其他看見新聞訊息或關心行政長官選舉的公眾被誤導,引致訊息混亂的情況,從而影響更廣大的公眾,故認為無綫形象及聲譽被影響已構成損失,但接受所造成損失程度相對較輕,涉案訊息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影響公眾的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劉官續指,被告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建議社服令,同時被告以20歲之齡完成大學學士課程,亦是資優、勤奮、孝順父母及善心助人的人,接受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重犯機會低,採納報告建議是合適,但需要判處較多過建議的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接受造成損失相對較輕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表示,早前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的內容相當正面,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有穩定生活習慣、家人支持等,故認為被告不需要長期輔導,反則建議判處社服令。  辯方另指,本案是具有特殊情況,事件始於無綫新聞職員的失誤,故認為重犯機會低,被告明白這鹵莽行為是不對,影響無綫電視的聲譽及家人,冀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  案件編號:KTCC 20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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