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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叫喊「光時」有風險 湯家驊指首宗國安案裁決具指導性

政事

江樂士:叫喊「光時」有風險 湯家驊指首宗國安案裁決具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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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叫喊「光時」有風險 湯家驊指首宗國安案裁決具指導性

2021年07月29日 08:40 最後更新:08:41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之意。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如果此裁決經上訴後仍得以維持,相信日後不論在合法或非法的公眾集會中,市民叫喊、使用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均有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風險。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認為裁決對日後同類案件有指導性及約束性,龔靜儀大律師則認為,每宗案件的環境因素及犯罪意圖等均有獨特之處,但任何人士若繼續使用光時口號,或會自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嫌疑。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分析,認為「光復香港」意指「香港不屬於中國」,並要取回在敵人手上的國土,「時代革命」則指不接受當時的政權或社會制度,需「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之意,足以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而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在去年七一回歸日,即《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翌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經過行東區走廊、中環及灣仔繞道、干諾道西、金鐘道及軒尼詩道等香港島要道,向公眾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罔顧警方多次指示停車,衝越四條警方防綫並撞倒三名警員。

江樂士。資料圖片

江樂士。資料圖片

江樂士指出,法庭裁定光時口號帶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含意,而被告在明知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之意的情況下,當日仍決定故意駕車在繁忙街道展示旗幟,才被裁定有意圖地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所以市民日後在公眾地方無論是叫喊或展示口號前應特別小心,避免對別人造成影響,亦認為會確實地限制到言論自由。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龔靜儀:續用「光時」自招嫌疑

湯家驊認為裁決對日後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有指導性及約束性,如果有人繼續使用光時口號,會自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嫌疑,而「無意圖就不會以身試法」,一旦有人因使用光時口號而被捕,則「無人會同情」。湯家驊強調「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必須有受眾,一般市民絕不會在不知不覺之間違反國安法,要有意圖分裂國家或脅逼政府以達到政治目的,才會違反國安法。

龔靜儀則指每宗案件均有其獨特的情況,絕對不能一概而論,不能一刀切地說公開展示光時口號,必定等於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儘管展示光時口號不一定構成「分裂國家罪」,但法庭亦會考慮事件的起因、存在及發生等前後關係,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案發時的光時口號能夠傳遞「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龔認為為免自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嫌疑,任何人還是不應以任何形式去展示光時口號。

江樂士指出,日後市民叫喊、使用或展示「光時」口號,均有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江樂士指出,日後市民叫喊、使用或展示「光時」口號,均有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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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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