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指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發改委表示,要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
發改委要求各地要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佔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發改委又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展開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