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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設新組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

政事

私隱署設新組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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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設新組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

2021年07月30日 08:18 最後更新:08:19

打擊起底的《二○二一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二讀,在大部分建制議員支持下料最快八月三讀通過。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公署計畫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安排員工接受刑事調查及蒐證及檢控培訓,有需要會增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她指,以往公署收到投訴後要轉介給警方跟進,未能快速替受害人移除「起底」資料,情況不理想,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執法。

私隱專員鍾麗玲 (資料圖片)

私隱專員鍾麗玲 (資料圖片)

鍾麗玲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公署正申請增撥資源,計畫在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人數未確定。預計部分組員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會再公開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人。她說,現時已開始着手加強內部培訓,安排現職員工下月到警察訓練學院進行為期一周的全職訓練,學習刑事調查及蒐證;法律組員工亦會參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培訓課程。

呼籲致電滋擾明顯屬意圖

新例下當局建議引入兩級制罪行,第一級罪行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控方須舉證有人「意圖」或「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鍾麗玲引例解釋,若有人公開呼籲大眾致電某人,令其收到過百個來電滋擾,則明顯屬有「意圖」。「罔顧」則可能涵蓋「轉載」行為,「例如有訊息寫『麻包袋接放學』,你明知具威脅意思但仍然轉載,則可能構成第一級罪行。」

鍾麗玲。資料圖片

鍾麗玲。資料圖片

新例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鍾表示過往公署收到投訴後,如看到個案涉違反刑事條例則轉介給警方跟進,認為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又指公署被賦予的權力和警方原有調查權大致相同,日後如要作出拘捕則可能須與警方聯合行動。

入屋蒐證須取得法庭手令

有質疑指私隱專員可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公權力過大。鍾表示,在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須符合三條件,包括合理懷疑有人正在或即將犯罪;證據材料儲存於某電子器材內;及申請手令會造成截取行動延擱。「起底罪行多涉及電子訊息,如非第一時間看到手機內有無證據,很多時疑犯都可刪除訊息毀滅證據。」因此有必要獲授權及時截取疑犯器材。她補充,檢取或解密手機等進一步行動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後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員入屋蒐證必須經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無手令入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資料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資料圖片)

舉證「心理傷害」門檻高

草案中「指明傷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體或心理傷害,有聲音對「心理傷害」定義成疑,鍾麗玲解釋,按過去執法經驗,舉證「心理傷害」,控方須援引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報告,門檻相當高,「心理傷害是一個精神狀態,不是一兩天睡不着就當是心理傷害。」

她指根據草案,專員須向有能力就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送達停止披露通知書;相關行動一般是針對機構,法律責任在機構而非員工個人。很多時國際科技企業的香港分公司只負責推廣宣傳工作,無能力營運平台的內容,公署會向其總公司發移除通知。若海外總公司不理會公署要求有何後果,她指公署可聯絡海外的資料保障機構或域名登記公司,又說相信條例通過後海外平台會更加合作,因為相關機構大部有政策要移除平台在當地違法的內容。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公署計畫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公署計畫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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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檢查學生校內用平板電腦情況 聖保羅男女中學稱確保妥善使用

2024年03月29日 17:28 最後更新:18:00

有報章報道指,聖保羅男女中學早前宣布,檢查多名中一學生用於校內電子學習的個人平板電腦。

聖保羅男女中學回覆查詢時指,學校早已推行電子學習,按照學校政策,學生在校內使用平板電腦時只可作學習用途。今次檢查以抽樣形式了解學生在校內使用平板電腦的情況,確保他們妥善使用平板電腦,並防範平板電腦因被不慎使用而感染電腦病毒或下載任何惡意軟件程式,從而危及校園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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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指出,這次檢查參考教育局建議與家長及學生簽訂的「自攜裝置及可接受使用政策」。過程中使用的USB只收集學生在校內上課期間的瀏覽紀錄、程式安裝及使用紀錄,相關資料於檢查及跟進後會作永久銷毀,學校向來非常重視學生的個人私隱,致力確保學生能在安全的學習環境,包括網絡安全下成長,任何措施及政策均以學生福祉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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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發言人回覆稱,最近接獲有關查詢,已聯絡學校了解事件,並要求學校檢視有關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的校本機制。教育局會繼續與學校保持聯繫,以提供意見及協助。

教育局表示,一直透過不同渠道,例如《學校行政手冊》提醒學校在處理學生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資料的目的和方式、資料的使用、資料的保安及查閱,以及披露資料等方面,均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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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截至28日,沒有收到與事件相關的投訴,公署會主動接觸相關學校,了解事件。公署指出,一般而言,所有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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