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官媒發炮在前 政府行動在後 新華社評論全文睇

博客文章

官媒發炮在前 政府行動在後 新華社評論全文睇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官媒發炮在前 政府行動在後 新華社評論全文睇

2021年07月31日 18:34 最後更新:19:07

教育局今日(31日)宣佈,全面終止與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的工作關係。

教育局採取行動前,內地兩大官媒新華社及《人民日報》昨日(30日)發炮批評教協「變成不折不扣的政治組織」。

新華社發表評論,題為「香港教育要正本清源必須鏟除『教協』這顆毒瘤」,值得參考,全文如下:

隨著香港國安法威力持續顯現,諸多亂港組織相繼樹倒猢猻散,一些參與其中的禍港團體紛紛「跳船」自保。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的「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簡稱「教協」)日前宣佈,退出「民陣」「支聯會」等涉嫌違法的亂港「大台」。然而,「教協」這種逃避追責的障眼伎倆,不僅無法洗脫其涉嫌違法的有關問題,更不能勾銷其過往煽暴搗亂、禍害香港的罪責。香港教育要正本清源、重回正軌,就必須徹查「教協」,鏟除毒瘤。

「民陣」「支聯會」長期充當反中亂港勢力禍亂香港的「馬前卒」,明目張膽地詆毀國家社會制度和中央對港政策,惡意炒作並散布污蔑「一國兩制」的歪理邪說,花樣百出地舉辦挑唆對立、煽動暴亂的各種遊行集會,是威脅「一國兩制」事業根基、危害國家和特區安全、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大敵。

而「教協」與「民陣」「支聯會」存在著錯綜複雜的人員、組織、資金和利益勾連,有著不可能撇清的緊密聯繫。「教協」本是工會組織,應以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為職責,但其實際運作早已偏離宗旨、不務正業,變成不折不扣的政治組織。它不但誤人子弟,毒害下一代,還配合亂港勢力在立法會瘋狂「拉布」,更在「反國教」、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等社會事件中煽風點火,多次鼓動大中小學師生罷課,不惜把一些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年學子推上動亂的街頭當「炮灰」,為亂港惡行推波助瀾。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教育亂象觸目驚心,政治滲入校園、學生捲入暴亂的情況嚴重,「教協」正是香港教育變得烏煙瘴氣的罪魁禍首——打著教育專業組織的旗號,假借「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名,縱容有毒思想在香港校園肆意傳播,包庇「毒師」恣意妄為,支援暴徒,對違法暴力熟視無睹;組織編寫通識教材抹黑攻擊「一國兩制」,傳播美化「黑暴」的書籍,煽惑違法行為,不斷給學生「洗腦」;持續污名化理所應當的國民教育,惡意阻撓「去殖民化」教育改革,令香港教育深陷「泛政治化」泥沼,社會氛圍變得愈加暴戾。

在香港國安法的震懾打擊下,「民陣」「支聯會」現在已自身難保、在劫難逃,香港警方正在依法調查其違法問題,相信其必將受到正義的審判。當此之時,作為亂港組織核心成員的「教協」,精心表演一出「勞燕分飛」的戲碼,幻想借此「洗白」多年累積下的滿身污垢,實在是自欺欺人。「教協」會長日前堅稱,「教協」的政治立場不會改變。這已清楚表明,「教協」對其斑斑劣跡並無悔意,「退群」只是權宜之計。

教不嚴,師之過。自我標榜為「全港最大教育專業組織」的「教協」,與為非作歹的亂港組織相互勾連、密切配合、沆瀣一氣,實在是香港教育界之恥。很多學生在「修例風波」中因涉嫌違法被捕,部分校園更是淪為「黑暴」基地,香港的學生、家長和社會為此付出慘痛代價。教唆犯罪的「毒師」難辭其咎,作為「毒師」保護傘的「教協」更是罪責難逃。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對「教協」有關問題徹查到底,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香港教育系統長期藏污納垢、荼毒學生、危害社會,已到了必須清理的時候。香港教育要正本清源,建立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新教育體制,就必須依法清除「教協」這個最大障礙。教育是百年大計,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都責無旁貸,必須拿出魄力與勇氣,敢於動真碰硬,盡早讓教育回歸育人本位,讓教師回歸專業講台,讓學生回歸安寧校園,為香港和「一國兩制」事業的未來把好關、負好責。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