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開徵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徵收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規定》的主要內容設置如下:
一是要求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基本情況雙向溝通機制。城市更新項目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佔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佔比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時,要求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建立關於項目基本情況的雙向溝通機制。通過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及時對接項目進展,實現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房屋徵收程序的銜接。
二是明確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徵收程序的啟動。基於實施房屋徵收審慎性的考慮,設置了房屋徵收啟動條件及必要性的審查程序,即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徵收啟動條件及啟動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三是要求按規定組織召開聽證。為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規定了房屋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並且提出聽證要求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是提出建立未簽約部分房屋徵收決定的預告程序。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導致市場主體及物業權利人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與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相衝突的情況,《規定》設置了房屋徵收決定預告程序,即區政府批准實施房屋徵收的,應當發佈房屋徵收決定預告,預告期為10個工作日,預告期內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預告期屆滿前告知區政府。
五是明確了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徵收程序終止的條件。《規定》對《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了落實和細化,明確要求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前告知區政府,區政府應當及時終止該房屋徵收程序。
六是銜接了現有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明確對被徵收房屋評估測繪等房屋徵收程序的共性內容,均參照深圳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政策執行。
據悉,《規定》的起草,一方面落實今年3月1日施行《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關於未簽約房屋依法實施徵收的相關內容,另一方面結合國家和深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對徵收實施程序等進行了規定。目前《規定》徵求意見稿件正在徵求意見當中,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8007號土地房產交易大廈1036室(郵編518034),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csgxj@pnr.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