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當日是去年七一回歸日,即香港國安法生效翌日,當日港島區有反對《香港國安法》的非法示威活動,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衝過街道,故意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警員指令,且特意朝相反方向轉彎衝向第三條防線,可見被告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身後的旗幟。之後,唐英傑被拘捕並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這是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

7月27日,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裁定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皆罪成。被告唐英傑於7月30日下午於高等法院被判囚9年。

判詞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八字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之意,亦含香港獨立意思,被告故意向公眾展示八字旗幟正是意圖煽惑他人作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令,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挑戰象徵法治的警察,為守法市民帶來恐懼,擔心和平社會將陷入無法無天的境地。

筆者認同法官的裁決,因爲兩名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卻認為八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但本案並非爭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否只有單一之意思,而關鍵在於此八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另外,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筆者認同三名法官指 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而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故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甚麼罪行。再洗,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上面的分折,都明確地指向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是正確的。 這個裁決對其他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或展示此口號的人有很大的阻嚇力。 筆者奉勸這類人不要以身試法,唐英傑就是他們的前車之鑒。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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