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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衝突5人涉暴動及違禁蒙面法 控方:屬懷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政事

灣仔衝突5人涉暴動及違禁蒙面法 控方:屬懷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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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衝突5人涉暴動及違禁蒙面法 控方:屬懷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2021年08月23日 17:00 最後更新:17:03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5人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各被告均否認1項暴動罪,其中4人另否認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下5人仍不散去,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人數,屬懷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陳樂燊

被告陳樂燊

15歲男生、17歲學生李安翹、21歲蘇雅賢、23歲學生謝兆雄及26歲音樂導師陳樂燊全部否認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的一段路參與暴動。5人另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翹外,其餘4人均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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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樂燊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5人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各被告均否認1項暴動罪,其中4人另否認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下5人仍不散去,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人數,屬懷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資料圖片

15歲男生、17歲學生李安翹、21歲蘇雅賢、23歲學生謝兆雄及26歲音樂導師陳樂燊全部否認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的一段路參與暴動。5人另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翹外,其餘4人均否認控罪。

被告李安翹(中)

控方的案情指,當日下午約5時12分,案發現場有超過5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到場並舉起兩支橙旗及一支黑旗,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投擲汽油彈、掘磚及以車胎、巴士站路牌等堵路,有雜物於馬路上被焚燒;另一部分人則組成人鏈,向灣仔方向傳遞物資。警方先後發射3輪催淚彈驅散,約下午5時52分展開驅散行動並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均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防護物品及蒙面物品。針對李安翹的案情指,她在警員要求下沒有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並不停擺動身體反抗。

被告謝兆雄

5人均不爭議案發時間有暴動發生,惟表示他們沒有參與該暴動,辯方另爭議搜獲的藍色泳鏡不屬於15歲男生,及涉案的半臉式面罩在何找到。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援引多宗案例,包括梁頌恆衝擊立法會案,指出控方不必證明涉案人士的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亦不必定知道自己已身處暴動現場。林續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示威者離開,5人以物品遮掩容貌及身分,明顯地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而集結,並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數目,以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控方將傳召包括警員和政府化驗師在內共逾10位證人。

被告蘇雅賢

被告蘇雅賢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資料圖片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資料圖片

控方的案情指,當日下午約5時12分,案發現場有超過5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到場並舉起兩支橙旗及一支黑旗,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投擲汽油彈、掘磚及以車胎、巴士站路牌等堵路,有雜物於馬路上被焚燒;另一部分人則組成人鏈,向灣仔方向傳遞物資。警方先後發射3輪催淚彈驅散,約下午5時52分展開驅散行動並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均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防護物品及蒙面物品。針對李安翹的案情指,她在警員要求下沒有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並不停擺動身體反抗。

被告李安翹(中)

被告李安翹(中)

5人均不爭議案發時間有暴動發生,惟表示他們沒有參與該暴動,辯方另爭議搜獲的藍色泳鏡不屬於15歲男生,及涉案的半臉式面罩在何找到。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援引多宗案例,包括梁頌恆衝擊立法會案,指出控方不必證明涉案人士的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亦不必定知道自己已身處暴動現場。林續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示威者離開,5人以物品遮掩容貌及身分,明顯地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而集結,並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數目,以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控方將傳召包括警員和政府化驗師在內共逾10位證人。

被告謝兆雄

被告謝兆雄

被告蘇雅賢

被告蘇雅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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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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