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3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兩輛輕型貨車在中大附近的沙田科學園路橫泊,堵塞交通,22歲的潘姓女學生因參與堵路,去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女學生不服定罪上訴,解釋只是到場協助一名腳部受傷的女子,並沒有夥同他人堵路。黃崇厚法官今午(27日)於高等法院頒佈判詞,指女學生當日陪同傷者登上一部明顯在堵路的汽車,逗留時間不短,被捕前沒有離開,而且戴上口罩,故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上訴方指出,即使當日現場有堵路的情況,但沒有直接證供指明被告曾在路上放置涉案物品,甚至能控制堵路的兩輛輕型貨車。上訴方又認為,潘到場只是攙扶一名腳上有繃帶的受傷女子上車休息,故其參與堵路的說法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黃官判決時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否定被告在場可能協助傷者,只否定協助傷者屬其在場唯一目的,並非不合情理。黃官續指案發地點異於一般市區,多在有目的時方會前往,現場又明顯出現了堵路,被告陪同受傷女子登上其中一部明顯在堵路的輕型貨車,當中無處可讓傷者安頓。再者被告選擇逗留在場,時間不短,加上戴了口罩,整體證據支持定罪推論,即使原審裁判官將被告逗留在車上時間由約半小時錯寫為一個多小時,亦不足以動搖裁決,故駁回上訴。
22歲上訴人潘凱玲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