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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八罪成

社會事

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八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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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八罪成

2021年09月04日 05:30 最後更新:07:43

前年十一月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中,有示威者向吐路港公路及警方投擲雜物和汽油彈,警方進入校園並即場拘捕五名中大生,他們同被控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共八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所有罪名均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被告若非打算參與暴動,應在有充足時間的情況下離開現場,逗留在此實際上有共同目的衝擊警方防線並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案件於下月十九日,以待辯方求情後始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八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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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裁決時不接納辯方所指有可能錯誤識別二十三歲劉晉旭(圖)的身分,因當時催淚煙仍未散去,警方能清晰辯認他。劉見當日情況混亂仍向二橋方向走去,並穿上護脛、手袖、戴上防毒面罩等如「全副武裝」,阻止警員辨別其身分,行為與他表示欲離開的想法不一致,故判斷他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裁定他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至於同是二十三歲符凱晴及高梓斌、二十歲陳歷釋及二十二歲許貽顓則沒有選擇在示威者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裝束與其他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類同,屬有意圖透過身在現場以鼓勵其他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他們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他們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張官續指,符及許分別攜帶的金屬錘頭、螺絲批及士巴拿藏於背囊及腰包內,物品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亦沒有證據顯示它們與課堂或其他學生活動有關,而當時有人以工具製造路障,故另裁定二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六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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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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