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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新任理事岑君毅:難忍黑暴不公挺身參選 推動藍黃共融拓大灣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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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新任理事岑君毅:難忍黑暴不公挺身參選 推動藍黃共融拓大灣區發展

2021年09月06日 14:11 最後更新:14:25

備受各界關注的律師會改選終在8月25日凌晨塵埃落定,今年「專業派」大獲全勝,將改選的5個理事席位全數盡取,「專業派」總得票是「政治派」3倍。

其中一名新當選理事岑君毅律師(Ronald)是香港第一批仲裁執業者,他接受《堅雜誌》訪問時,自言過往27年本來埋首工作、不問會務,但眼見近兩年黑暴損害香港經濟和打爛同業飯碗,律師會對暴力事件又沒有果斷發聲,令他忍無可忍,今年第一次挺身而出參選,盼望推動律師會改革。

「專業派」五名參選人(左至右)陳國豪、傅嘉綿、黃巧欣、袁凱英、岑君毅全部當選。(堅雜誌)

「專業派」五名參選人(左至右)陳國豪、傅嘉綿、黃巧欣、袁凱英、岑君毅全部當選。(堅雜誌)

選戰「藍黃」兩邊陣營爭持激烈,岑君毅和4位「專業派」戰友最終贏得有驚無險,得票更較去年「專業派」參選人增加約一成。相反,積極搶灘的「政治派」平均急跌超過1,000票,慘敗收場。奮戰過後,晉身律師會理事,岑君毅除了期望借用他擅長的調解手段,協助將「藍」「黃」融合,一同化解本港社會前所未有的政治化局面;同時計劃推動為業界打拼大灣區發展、開創新機。

在港執業近27年的岑君毅,一直擅長「爭議解決」,在國際不同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調解員,是香港第一批仲裁執業者,專注海事、保險方面。岑君毅表示過去廿多年只是交會費,並不常去律師會會址,兩者關係「大纜都扯唔埋」。直至黑暴爆發,不知多少人的飯碗被打爛,連一直只專注「搵兩餐」的岑君毅也看不過眼:「大家不要抹煞一件事,就是兩年前有一場社會運動,這是事實,而這場社會運動出現黑暴,令香港經濟近乎停滯,在國際的聲譽受到損害,這件事對香港影響非常深遠。」

在港執業近27年的岑君毅律師,今屆首次參選即當選律師會理事。

在港執業近27年的岑君毅律師,今屆首次參選即當選律師會理事。

先有黑暴,後有疫情,令社會一片蕭條。經濟發展停頓,律師亦不能獨善其身,整個行業哀鴻遍野。岑君毅指現時不少國際律師樓要凍結人手,連他所屬的律師樓也只招請見習人員。岑君毅本身在中大有一門法律課任教多年,但眼看不少學生近年找不到工作,對前景深感絕望,令他覺得大家都需要重新再起步:「法律對我是很好的,也找到兩餐,我覺得是時候貢獻給法律界,所以決定參選,希望幫到律師會員。」

另一個令岑君毅決定出選的原因,是律師會近兩年面對香港的重大社會爭議,總是「出聲不夠快」:「有很多暴力事件,是應該發聲的,還要即刻發聲!」岑君毅認為,假若「捅人一刀」之事放上法庭,當然應交由法官裁決對與錯,不過即使律師不是法官,對任何暴力事件理應站出來譴責、必須發聲,這才是真正的維護法治:「小學都有教,打人就是不對,這道理不需要由法官裁決頒下。」

又例如某條重要法例出台,岑君毅認為律師也必須適時發聲:「完全不是要附和,而是要專業、理性地坐下,分析這條法例對社會,甚至對律師行業有甚麼影響。」岑君毅指律師會理應代表全港12,000多名律師會員發聲,好好表達想法:「但律師會多年來都未能做到,總之我忍無可忍!代表會員去發聲,這就是我出來參選的初心。」

在同行老友支持下,岑君毅決定了參選理事會。後來他陸續認識了同樣準備參選的陳國豪、傅嘉綿、袁凱英,加上今年從理事會「落莊」尋求連任的女將黃巧欣,剛好五個理念一致、力求守護專業自主的同路人,一同去爭取五個改選席位。他們決定組合成「Now or Never」名單一同參選,分工合作、一同宣傳。2021年7月21日,岑君毅與另外四名戰友召開記者會,鄭重表態參選,當中岑君毅公開承諾:「如果入到理事會,我希望要改革,改革就帶來機會,我希望打開堵門,讓香港法律界更多機會接觸外面的客人,從而更多生意,『整大個餅』。」

(右起)岑君毅與袁凱英、黃巧欣、傅嘉綿、陳國豪組成五人名單宣布參選。資料圖片

(右起)岑君毅與袁凱英、黃巧欣、傅嘉綿、陳國豪組成五人名單宣布參選。資料圖片

「藍黃之爭」備受社會關注。本來在選戰初期,「政治派」來勢洶洶,不少支持「專業派」的律師都對賽果「打定輸數」,以為「黃營」會大勝而歸,甚至有力首次主導理事會。誰知在投票前最後一兩星期,競選「轉入直路」時,業界關注到一旦律師會「黃化」,可能要與內地斷交,甚至影響業界到大灣區發展。

及後,《人民日報》又發表評論,指律師會應「搞專業不搞政治」,不應以「政治化選舉」的方式淪為「政治化團體」;特首林鄭月娥隨後更公開表明,如果律師會變得政治化,政治凌駕法律專業,政府會考慮終止合作關係,情況如早前教育局終止與教協合作。

選舉期間發生任何「突發事」,都會令結果充滿變數。投票前夕,罕有出現參選人之一的羅彰南(Jonathan Ross)聲稱受到匿名威嚇而退選。本來撇除卸任理事後,「政治派」在20席理事會內仍有6席,但由於「政治派」參選人只剩3人,即使全勝亦不可能主導理事會,「藍黃之爭」可謂大局已定。

出爐投票結果卻繼續「爆冷」,岑君毅等「專業派」5人組全勝,盡取五個改選席位,比各界預期還要贏得漂亮。按照改選後的形勢分布,被視為傾向「專業派」的理事由12席增至14席,而「政治派」則由8席減至6席。「專業派」壓倒性取得理事會控制權,成功保住律師會免被「黃化」,亦意味政府收回律師會「自我監管權」的風險大大降低。

岑君毅坦言從沒有預期過,能夠與另外四名戰友全數當選。對於「對家」取得的會員支持為何大減,岑君毅認為隨着黑暴、疫情等發生,本港經濟幾乎跌入懸崖谷底,「我們面臨的已經不再是理念」。他認為律師始終要顧及「搵食」,會期望律師會保障其利益,選出來的一班理事,能夠幫助業界在商業上有所增長。

岑君毅與黃巧欣等宣傳拉票。(堅雜誌)

岑君毅與黃巧欣等宣傳拉票。(堅雜誌)

不過就算黑暴退卻、疫情消除,香港彈丸之地始終只是個700多萬人口的細小市場,難以「養飽」多達12,000名律師會員。岑君毅認為,唯今之計只有「將個餅整大」,而最方便的做法,便是推動業界前往大灣區發展:「再加上國家安排、十四五規劃,而且香港乘搭高鐵往返大灣區輕而易舉,業界何苦不上去發展?」

岑君毅在競選期間亦有應考司法部主辦的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身體力行北上「造餅」。他指出,業界北上發展有兩大好處,其一是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律師可將普通法的概念融入大灣區,同時又能熟悉內地的法例,「讓他們可以多一把刀在身」。

況且,內地毋疑是一個強大經濟體,甚至可能10年後超越美國,目前正是香港律師北上發展的黃金機會:「如果有香港律師不把握這機會,我覺得是浪費。」

在岑君毅的理念中,律師會這個平台不會幫助律師「跑山𢱑客」,但可以跟大灣區的律師會、廣東省律師協會等交流接軌,為本港900多間律師樓提供生意良機:「我甚至打算,加入理事會後安排Google Form,給大家填寫自己最『耍家』的專長,盡量令香港會員跟大陸的行家有接口位。」

作為本港最資深的仲裁和調解專業執業者之一,岑君毅表示,即使是需要兩國開戰的國際級大紛爭,也能借用調解技巧「解決爭議」、達致雙贏,他認為「藍黃行家」亦可一試。他舉例,可找數個「深黃」與「藍營」人士坐下來調解,大家坦誠表達各自意見,總能找到一些共識,並將不同看法逐一跟進解決:「我希望做理事的時候,盡量去化解這些分歧,這個『宏大理念』我不知能否做到,但正如你不入大灣區,你永遠不會知道是否能在新市場分一杯羮,至少要行出第一步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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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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