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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嘆公會事務繁忙倡下任主席年薪60萬 江樂士:為何不仿傚英國暫停處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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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嘆公會事務繁忙倡下任主席年薪60萬 江樂士:為何不仿傚英國暫停處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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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嘆公會事務繁忙倡下任主席年薪60萬 江樂士:為何不仿傚英國暫停處理法律事務?

2021年09月08日 13:52 最後更新:13:57

據星島日報道引述消息指,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向逾千名會員發出通告,倡議下任公會主席明年履新後,可獲發每月5萬元薪酬,即年薪為60萬元,並徵詢各成員的意見。他重申自己不會爭取連任,所以今次主席受薪的建議,絕不涉及任何利益衝突。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夏博義以過往擔任主席的經驗表明,即使於新冠肺炎期間,主席沒有代表公會遠赴海外,參加各類活動,但主席的職務佔用非常多個人時間。鑑於英國大律師公會主席多年來一直是全職受薪工作,其薪金類似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而且香港大律師公會目前積累大量盈餘,因此,該建議的酬金數額在公會財務上是可行和可持續的。

據知,公會有意批准這個提案,並由2022年起生效,讓將來的潛在候選人更容易接受和擔任大律師主席的工作。不過,消息傳出後,旋即引來各界非議。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Ariel指出,英國大律師公會主席是全職工作,當然能有薪金;相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工作量卻遠遠未達到英國的程度,原因在於夏博義能選擇晚上和周末工作,又可以找副主席葉巧琦和沈士文分擔公會事務。

江樂士笑言,夏博義感到分身不暇,可能與他像前任主席戴啟思般,處理太多法律訴訟,有關例如818流水式集會案中,他就代表被告梁耀忠求情。

江樂士強調,若果大律師公會需要主席全職處理,而且處理得很好,那夏博義提出的建議則相當合理;無奈事實並非如此。他又認為,如果公會主席能有月薪,就應該仿傚英國,暫停處理一切法律事務。

江樂士續指,即使公會財政良好,有巨額盈餘,但很多見習大律師更需要公會的支援,故支薪給公會主席是極不合理的方式。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批評夏博義的做法。她指出,要是大律師公會主席變成可以有酬金,變相有機會鼓勵全港所有享有發出執業證書權力的公會爭相效尤。

龔靜儀稱:「牽涉任何車馬費以外的酬金,便有機會令當事人服務大眾的心變質。任何人士如果因為沒有酬金支取,便不願意擔任公會主席,這根本對廣大成員來說,不但完全沒有損失,更加是一個天大喜訊」。

她又補充指,自大律師公會創會以來,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所有執委都一直是義務,如此優良的傳統,多年以來,行之有效,絕不該被打破,又反問夏博義,「如果日後公會副主席及其他執委有類似要求,他會如何處理」。

龔靜儀強調,公會的資源有限的,與其將60萬元作為下任主席的每年酬金,倒不如將這筆錢花在推廣及資助會員北上,把握大灣區「前海方案」提供的新機遇。她認為疫情緩和後,大律師公會可舉辦更多有資助的交流團,讓公會成員可以多些機會與國內律師和法官交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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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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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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