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於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總台記者 姜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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