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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需要探討前海合營律師樓如何符合內地監管

政事

鄭若驊:需要探討前海合營律師樓如何符合內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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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需要探討前海合營律師樓如何符合內地監管

2021年09月14日 15:25 最後更新:15:35

鄭若驊指,香港即將進行首場選委會選舉,港府會邀請30位當選委員,共同討論意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本月11日接受深圳衛視訪問,鄭若驊表示,她最關心「擴區」的五點內容,包括探索完善「港資港法港仲裁」機制,建立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深化改革「合夥聯營」機制,支持鼓勵設立代表機構,共同開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業務。鄭若驊認為,探索不僅有利於香港法律界,也有利於深圳和大灣區的發展。鄭若驊表示,要好好利用香港普通法的機制,助力國家參與一些國際公約的磋商,或者一些法規的勾畫。

鄭若驊指希望前海能更加市場化,所以「港資港法港仲裁」就可以讓大家知道,他們可以選擇深圳,也可以選擇香港。資料圖片

鄭若驊指希望前海能更加市場化,所以「港資港法港仲裁」就可以讓大家知道,他們可以選擇深圳,也可以選擇香港。資料圖片

鄭若驊指,香港即將進行首場選委會選舉,港府會邀請30位當選委員,共同討論意見。 《方案》裏的條文究竟如何去做,她希望不要成為一個宣講會,而是有較深入一點的討論。譬如如何理解「港資港法港仲裁」機制,實際上又該如何操作,她覺得是要深入一點談的。港府暫時還沒有一個小組,但是不排除未來會有。

鄭若驊重申,中央一直支持香港,尤其是法律界的發展。所以無論是跟在北京的中央領導,或者是對口單位,還有廣東司法廳和澳門的相關部門,都保持溝通。港府有一個大灣區法律部門的聯席會議,可以知道大家朝著甚麽方向一起發展。中央的支持是很清晰的,譬如在香港普通法的範圍,在基本法「兩制」裏面的資本主義制度下,如何支持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鄭若驊指要好好利用香港普通法的機制,助力國家參與一些國際公約的磋商,或者一些法規的勾畫。資料圖片

鄭若驊指要好好利用香港普通法的機制,助力國家參與一些國際公約的磋商,或者一些法規的勾畫。資料圖片

鄭若驊提到,前海這次「擴區」至原來的8倍,所以機遇也大很多。在「擴區」以前大概有11500家港資企業,港府期許有更加多的港企,用到香港律師服務的機會也更多,如果能夠用到香港法律會更好。她最關注《方案》裏的一個完善機制,簡稱為「港資港法港仲裁」機制。最重要的是可以用香港法律,還有就是一些爭議可以在香港做仲裁,這點她覺得是一個突破。

鄭若驊提到深港司法協助安排,港府正在做也知道是行得通,譬如仲裁保全措施。特別是破產和債務重組的確認和互認的安排,這個在今年5月已經簽,並且已經有一個案件使用該機制。現在已經可以探討如何確保司法協助順暢地進行。當香港和前海、深港關係更密切的時候,港府可以去探討更多的東西。比如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簡化,能夠有更方便兩地企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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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覺得,「合夥聯營」可以促進香港與內地在前海法律界的發展。港府和整個廣東省有一個「合夥聯營」,所以要看看有哪些改革是可以做。 「合夥聯營」現在有一些規限,要看可否在前海探討出一個更好的方案,令更多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內地律師事務所一起合作,為前海、甚至整個大灣區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香港律師可以考取大灣區執業資格,配合《方案》,可以好好探討下,在「合夥聯營」上有甚麽改革。

《方案》鼓勵更多的香港機構可以在前海設立。目前已經有三個機構、兩個仲裁中心,包括一個大律師事務所。港府希望這個舉措能夠令香港真正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未來對港的發展也是很有幫助的。另外,深圳一直積極地研究一些獨立但又較方便企業使用的類似「一站式」的機制,像是在訴訟、仲裁、調解方面,如何在結合之餘,也可以獨立地去處理不同的案件,她覺得可以參考中國國際商事法院,他們的經驗其實是較「一站式」。

對於香港法律界是自我監管,內地是司法行政機關加上律師協會進行監管。鄭若驊的理解是,在「合夥聯營」的機制上,可以在司法部的安排之下去做突破。她想,對律師事務所來說,監管機制一定要符合內地,也要符合前海。因為它是「合夥聯營」,香港的「所」和內地的「所」,在實際上它的保險、執業時期應該如何去安排,這個絕對需要去探討。

鄭若驊認為,競爭永遠都是好的。因為競爭令大家互相學習,讓當事人自己有一個選擇,這是最好的市場化工作。港府希望前海能更加市場化,所以「港資港法港仲裁」,就可以讓大家知道,他們可以選擇深圳,也可以選擇香港。港府希望通過這個政策,能夠令一些企業多些選擇,也體現深圳甚至整個大灣區的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特點,也令兩地的關係更加密切。

鄭若驊覺得,任何的商業活動背後一定有法律基礎,所以有時候當商人、商業活動選擇去某個地方,律師就會跟著去,那麼香港提供的法律支撐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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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支撐來說,香港有兩個優勢,促成交易和解決爭議。港府需要做很多功夫但也有很多的經驗。比如,在商業法規方面,香港在世界排名是數一數二的,但港府希望未來可以利用經驗,將香港作為一個平台可以達至大灣區的發展。金融方面也有一些法規比如集資。像無論是做生意,還是創新企業要去保障它的知識產權,又或者在某個階段要上市,需要集資時,香港法律法規都可以給到對方一個很好的平台,推廣它的業務。

鄭若驊指,每個人收費都會有自己的標準。但譬如初創的企業,如果要承擔很昂貴的律師費,的確會有一些阻力。她希望無論是香港的律師還是內地的律師,都應該有遠見,一個初創企業,如果在最初成立的時期為對方提供一些好的法律服務,而能夠好好地發展,甚至以後成為一家上市公司,那兩者之間的發展會更好。

中央政府日前推送5名港人分批赴不同的國際法律組織任職,增進國際視野。鄭若驊認為,內地有很多厲害的青年律師,他們非常有國際視野。她強調,兩地的律師,包括在深圳、香港、還有大灣區的律師,要想的共同方向是:港府有全世界兩大法律體制經驗的優勢。普通法是在香港,成文法或「大陸法」則是在內地,如果兩地的律師能夠好好合作,發揮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優勢,對大灣區的發展也有很大幫助。

她還希望,香港年輕人可以和內地,包括前海、深圳或者大灣區的年輕人交流。大家可以互相學習很多經驗。鄭若驊認為,香港人才應該好好利用香港普通法的機制,助力國家參與一些國際公約的磋商,或者一些法規的勾畫。當他們去做工作時,在一些國與國之間的討論,或者是去磋商時,一定會從法律的角度提出很多意見。

她希望,香港人才有機會把普通法觀點的意見提交給國家,國家也可以考慮。這樣,他們去磋商時,就會既有成文法的意見,也有普通法的意見。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才可以把國際化優勢發揮好,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地做到善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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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

2020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23:45

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

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

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

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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