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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政事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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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2021年09月16日 04:30 最後更新:09:32

保安局今年五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七成多股份,以及其三家公司的一千八百萬元財產。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案件昨進行聆訊。黎智英一方認為凍結的財產不應包括其股票的投票權,黎智英只希望行使投票權,日後處理壹傳媒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保安局一方則指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並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提供財政支援。陳健強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預告將於本周五頒布書面判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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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智英一方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中,有關凍結財產的條例是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撰寫,《香港國安法》條文沒有處理財產的定義,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清晰訂明,處理財產只包括五個範疇,包括(一)收受或取得該財產;(二)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三)處置或轉換該財產;(四)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五)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原告方遂認為所凍結的財產不應包括黎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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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一方則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指令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向其他有計畫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提供資金等。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九五六——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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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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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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