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的管有違禁武器罪判囚2個月,而被告獲保釋上訴時已服刑3個月。

爆谷店經理於前年8月底在天水圍被警員埋伏截查,在其背囊中搜出伸縮棍及摺刀,凌晨時分又在其家中搜出2個「鐵蓮花」,去年承認1項管有違禁武器罪並被裁定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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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裁決,上訴要求推翻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法官張慧玲今早於高等法院認同原審裁判官犯錯,沒有考慮爆谷店店員支持被告辯解,被告案發當日僅攜帶伸縮棍回家,無目的作非法用途,故撤銷其攻擊性武器定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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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被告承認的管有違禁武器罪判囚2個月,而被告獲保釋上訴時已服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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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被告黃琪偉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並於翌日在住所管有2個「鐵蓮花」。

被告黃琪偉上訴成功獲撤管武罪。資料圖片

被告黃琪偉上訴成功獲撤管武罪。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