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於前年10月在大角嘴一個單位內,管有大量懷疑汽油彈、自製炸藥原材料及手機電話引爆裝置等武器,早前分別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等3罪。法官李慶年今於區域法院指,本案經精密周詳計劃,直斥兩被告將單位用作爆炸品工場,犯案意圖嚴重,帶有恐怖主義成分。李官續指,兩人曾研究及製作爆炸品,惟一旦實驗失敗或發生意外,可禍及住宅附近的無辜市民,終判無業男監禁48個月,中五生則囚31個月。

被告董上琳(23歲,無業)、丁展峯(18歲,學生)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共2罪,即於2019年10月3日至15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和鋁熱劑;及同年10月15日於大角嘴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碳、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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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在同日同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 個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用的投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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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研究和製造爆炸品,遙控汽油彈亦可隨時使用,其他戰術裝備也足夠超過10人使用,單位內的設備形同小型軍火庫,其目的和意圖帶有恐怖主義成份,情節屬嚴重級別。而兩被告管有的爆炸品材料,可以製成700克硝酸火箭。假設其中723克硝酸鉀用於製造黑火藥,就不能用作製作硝酸火箭。不過硝酸鉀不難在市場獲得,因此兩被告很容易便能製成另外700克爆炸品,潛在人身傷害及財物損毀的風險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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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又言,根據同意案情指,兩被告串謀其他人製造黑火藥及鋁熱劑,但在警方拘捕前,黑火藥已成功製成及在其他地方使用。雖然兩被告曾試圖製作鋁熱劑但失敗,顯示他們並不專業,但其製作方法並不複雜,只要能購買正常品質的鐵粉即可。此外,從警方搜到的物品可見,涉案單位被用作爆炸品工場,研究使用手提電話連接爆炸品,企圖直接傷害目標,間接禍及其他無辜的人。由於首被告董上琳租用及經常進出上述單位,其角色較次被告丁展峯主動和帶有領導性。

至於董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李官引述案情指單位內的小瓶汽油彈可隨時連同質素高的航拍機及投擲裝置一併使用,形容董利用高端科技策劃暴力罪行。考慮被告認罪等各項因素後,終判董監禁4年,丁則囚2年7個月。

被告丁展峯(左)及董上琳(右)。資料圖片

被告丁展峯(左)及董上琳(右)。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