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一名港人,因涉嫌在報警期間違規私下錄音,澳門法院經審訊後,裁定其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成,罰款1.8萬澳門元(約1.7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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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涉事港人於2019年6月15日入境澳門,並前往一個娛樂場所,報稱同年5月13日在場內遺失一部手機。保安部主任查核資料後,表示沒有接獲相關投訴。其後,該名港人在娛樂場所職員陪同下,前往司法警察局駐該娛樂場所的辦事處,向當值刑偵員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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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事處牆壁上,張貼了未經許可禁止拍攝或錄音的告示。然而刑偵人員筆錄期間,發現該名港人透過其手機錄音,該名港人因此被控一項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澳門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該名港人罪成,合共罰金1.8萬澳門元。

該名港人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上訴,他指出自己沒有被任何人告知不能錄音,而且在香港有錄音不一定犯法,作為旅客不會清楚是正常,又強調錄音並非作不法用途,因此請求改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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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司警辦事處內明顯張貼禁止拍攝或錄音的告示,而且被告有掩飾錄音行為。另外即使港澳法律不同,但根據普通人認知,被告完全意識到並接受自己的行為極有可能違法,符合故意犯罪。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一名港人在澳門涉嫌在報警期間違規私下錄音被罰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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