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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股份被凍結 黎智英入稟申行使股票投票權被拒

政事

壹傳媒股份被凍結 黎智英入稟申行使股票投票權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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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股份被凍結 黎智英入稟申行使股票投票權被拒

2021年09月17日 18:50 最後更新:18:50

保安局今年5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3間公司的1800萬元財產。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以便日後處理壹傳媒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陳健強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條例中以凍結財產令處理(deal with)黎智英的財產,包括其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另把黎智英申請股票投票權許可的聆訊無限期擱置,而黎有需要時可申請恢復聆訊。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原告方在2021年6月16日去信被告方,要求被告方釐清處理(deal with)財產的定義,但被告方在2021年7月7日(原告入稟當日)前仍沒有答覆。原告方希望法庭釐清,保安局所引用的《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中,有關凍結財產的條例所指的處理(deal with)財產,是否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一旦處理(deal with)財產包括投票權,應否向黎智英頒布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鑑於壹傳媒近日公司事務及董事變更的進展,原告方亦要求全部股票投票權的許可申請押後處理,現只希望獲許可去處理公司清盤事宜。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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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強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告方理應首先向被告方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法庭的職能並非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而當雙方對申請有異議時,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陳官接納被告方所指 ,發出凍結財產令的書面通知有助於防止該些財產用來協助違反《國安法》的行爲,亦防止對《國安法》案件程序或調查過程所致的財產損失。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陳官引用《牛津英語詞典》的釋義,指處理(deal with)一詞可解為有效地應對、處置、掌管、解釋、採取行動等,可見《實施細則》附表三的用詞的定義非常廣泛 ,故凍結財產的範圍亦十分廣闊,但並不能說服陳官因條例用詞定義廣泛,而把凍結的財產撇除 股票投票權。陳官雖然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受《基本法》第6及第105條保障,但財產權並非絕對,保安局的凍結財產通知無可擺脫地亦限制了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自由。

黎智英申行使投票權被拒。 資料圖片

黎智英申行使投票權被拒。 資料圖片

陳官認為原告方如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時,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作出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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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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