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內退費!預收費不超3個月!廣州培訓機構有這些新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費用如何收?如何避免校外機構「爆雷」 導致學生退費難?
9月17日,廣州市教育局發佈《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提出培訓機構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或者60課時,不得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機構需在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存管預收費資金。
同時,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收費不得超3個月或60課時
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有了新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若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
同時,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機構須一次性退還費用
學生退費,也有明確指引了。
根據《徵求意見稿》,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核算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不含孳息)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設立預收費資金存管銀行
培訓機構提前收取培訓費用後,應如何妥善管理這一筆資金?
《徵求意見稿》指出,培訓機構應當在其所在區範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能力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培訓機構應當與存管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專戶管理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培訓機構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須全部進入經備案的專戶。不得使用本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培訓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若培訓機構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一課次一消”原則,在每次授課完成後撥付相應數額的預收費資金;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授課開始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一個月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兩個月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結束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10%。
採用「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專戶內應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預收費最低餘額。當出現留存餘額不足或是大額資金異動時,存管銀行應暫停資金撥付,並及時向培訓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處理。
培訓機構專戶內的預收費最低餘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1次,1月底前完成;新設立的培訓機構,設立當年不設最低餘額,設立第二年的最低餘額應為上一會計年度學費總額的10%;設立一年以上的培訓機構,最低餘額應為上一會計年度學費總額的10%。
培訓機構辦學使用大額資金說明
如果培訓機構需要使用專戶的資金,怎麼辦?
《徵求意見稿》提出,培訓機構辦學需要使用大額資金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說明,明確用款計劃、期限以及額度等。
培訓機構專戶支出數額較大的,應視為大額資金異動,數額較大的標準是:設立不足一年的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支出資金超過30萬元或一周累計支出資金超過50萬元的;設立一年以上的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或一周累計支出資金超過200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