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上下班「蹭」同事的車,出門捎上鄰居一段……這些行為在生活中處處可見,可是一旦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責任歸誰?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佛山中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司機在搭載朋友的路上發生車禍導致朋友受傷,引發賠償糾紛,朋友索賠120萬!
搭朋友出事故,車主該賠償嗎?
動車順路搭載其一同回家。當車輛駛至禪西大道下朗路口時,電動車與迎面來的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二人受傷,其中50多歲的阿木傷勢較重。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江伯因「沖紅燈」等原因負主要責任。
事後,江伯和阿木之間的友誼也「翻車」了。阿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伯、貨車司機賠償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20萬餘元。
一審:江伯有義務保障阿木的安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江伯同意搭乘阿木時,就視為其向阿木作出了搭乘的承諾,就要保障阿木在搭乘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事故導致的後果、各方過錯等因素,法院判決貨車司機承擔45%的責任,江伯承擔55%的責任,而其中的5%由阿木自行承擔,即江伯賠償阿木51萬餘元。
對此,江伯大呼冤枉,並稱自己已經明確拒絕過阿木的請求,而且沒收過阿木一分錢,現在卻面臨巨額賠償,實在難以接受。
於是,江伯及貨車司機上訴至佛山中院。
二審:「好意同乘」可減輕賠償責任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案適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相關規定。
本案中,雖然江伯駕駛的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但其無償搭載阿木本質上也屬於好意同乘行為。儘管江伯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但事發在凌晨,路上車輛稀少,江伯出於大意忽視交通信號燈情況導致事故發生,不屬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形,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應相應減輕賠償責任的規定。而阿木明知江伯年事已高,在出現突發情況時難以有快速的反應能力,仍然要搭乘江伯的車輛,自身存在過錯。
綜上,佛山中院判決貨車司機、江伯、阿木分別對事故承擔45%、40%、15%的責任,即江伯賠償阿木39萬餘元。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無營利目的,不追求報酬,旨在互幫互助,應當積極倡導,法律應肯定和保護駕駛者助人為樂的積極性。在對因好意同乘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中,若不認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況,則有違社會公平和道德,不利於善良風俗的形成。本案考慮到要鼓勵好意施惠的行為,以及權利義務的平衡等因素,酌情減輕了駕駛者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