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賢沛 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發佈了關於《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公告》中提及,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5%。目前執行的二手住房轉讓的核定徵收率為2%。
《公告》稱,根據《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該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徵求意見稿)》、《關於的解讀(徵求意見稿)》(見附件1、2),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共計30日),《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徵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附件2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
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的解讀(徵求意見稿)
為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確了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有關事項。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三、主要內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5%。
(三)明確《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徵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四、實施時間
《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