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被查,竟以「法盲」為借口,挑釁司法權威,終將自食惡果。近日,龍華法院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對被告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予以五萬元的處罰。
2017年至2019年期間,原告深圳某電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某五金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總價值80餘萬元的貨物,但直至2020年3月,被告仍有50餘萬元貨款未支付,經多次催促未果,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清全部欠款。
庭審時,被告表示欠款餘額只有30餘萬元,並提交了《欠款明細》複印件作為證據,但法官發現這份證據中有部分數額被劃掉,卻沒有新的內容替換,遂向原告進行核實。
面對質疑,被告聲稱提交的《欠款明細》複印件是從賬單中找到的,並沒有原件,而證據中修改的痕迹是為了刪除不重要的內容,因此沒有新的內容進行替換。
原告當庭提供了真實的《欠款明細》,向法官交代了案件始末。在2020年5月21日進行對賬時,雙方對《欠款明細》中的原內容的數額進行手寫修改,確定被告總貨款數額為80餘萬元,被告未繳50萬餘元。
鐵證如山,被告終於承認了自己偽造證據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通過遮蓋《欠款明細》原件重要內容進行複印,向法院提供其偽造的《欠款明細》複印件作為證據,試圖隱瞞《欠款明細》真實欠款數額的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庭審時也承認其出庭的兩位訴訟委託代理人用證據複印件偽造證據,故被告上述偽造證據的行為屬於「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訴訟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予以五萬元的罰款。
但被告不服該決定,以其訴訟代理人是「法盲」,複印材料不能作為證據等理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2021年9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提醒:
證據在法院審判案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查明事實的主要依據,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交證據。但在現實中仍有部分當事人為在訴訟過程中追求不當利益,提供偽造、變造的虛假證據、指使證人提供虛假證言等行為,阻礙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依法予以嚴懲。此外,除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外,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也違反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亦可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