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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涉7年前非法廣播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案件不重審

政事

民間電台涉7年前非法廣播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案件不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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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涉7年前非法廣播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案件不重審

2021年09月20日 18:21 最後更新:18:22

民間電台台長「阿牛」曾健成透過海昇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民間電台,2014年被控無牌經營及非法廣播,裁判官指該案沒有表面證據支持而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定而提出上訴,黃崇厚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主要就法律問題作出裁定,指《電訊條例》第‍3‍條的正確詮釋適用於通‍訊‍辦的職員,而裁‍判‍官在審訊時給予控方證人有關免自招入罪權利的警誡,屬法律上犯錯。黃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考慮到事隔七年及罪行罰則僅是罰款,故不作出重審命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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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通‍訊‍辦派出兩人到尖沙咀天星小輪下層入口對出位置調查,負責處理證物並在現場錄影,裁判官當年在審訊中裁定通‍訊‍辦的人員在《電訊條例》下並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故向兩人給予有關免自招入罪權利的警誡,兩人索取法律意見後,不希望繼續作證,令控方沒有沒有表面證據支持控罪,遂裁定曾健成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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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服裁判官裁定,而徵求原訟法庭意見。黃官在判詞中指出,「官方」一‍詞是指特區政府,而通‍訊‍局在法例授權下履行本質上是政府功能和權力的職能,可以獨立作出決定,不受政府約制。黃官認為「官方」一‍詞可涵蓋在履行本質上是政府的功能或權責的機構,又認為通訊辦的人員在法例賦權下支援通‍訊‍局去執行《電訊條例》中的刑事法則時,是以香港政府的名義和身分行事的。黃官裁定兩名通訊辦人員的行為屬官方行為,不受《電訊條例》的刑事法則所約束,亦裁定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

資料圖片/曾健成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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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曾健成一方指裁‍判‍官是基於兩名通訊辦人員有機會干犯控罪的可能性而施行警誡的話,不屬錯誤,而黃官認為所述風險的空間根本不存在,兩名通訊辦人員只是在一‍宗懷疑干犯條例下罪行的案件執行公務,故應受惠於《電訊條例》第‍3‍條。黃官裁定裁‍判‍官給予兩名通訊辦人員有關免自招入罪的權利的警誡,在法律上亦屬犯錯。

「阿牛」曾健成。 資料圖片

「阿牛」曾健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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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成被控扔棄物覆核聆訊被拒 判處附加罰款及訟費

2023年05月05日 17:22 最後更新:17:22

2022年10月11日,特首李家超因當日發表首份施政報告,社民連成員到政總外示威請願,要求落實政治訴求,以及取消疫苗通行證等防疫措施,其中「阿牛」曾健成涉嫌事後把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放下,被警方票控「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罰款1500元。曾5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裁判官何慧嫻指,收信地址是被告所提供,理應預期由他親自收信,質疑存有疏忽,遂拒絕其覆核申請,判處他附加罰款及訟費一共3300元。

被告曾健成。

被告曾健成。

傳票控罪指,被告曾健成(66歲)在2022年10月11日或前後日期在政府總部外燈柱50170對開將扔棄物或廢物,即2件紙品,棄置在公眾地方,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條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4(1)條。

甫開庭前,曾在庭外叫喊口號「我有權示威,警方毋須批准,香港人有表達自由」。何官在開庭時表示,本次覆核聆訊是處理是否由曾導致自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曾回應,他本身是為了反對本案的檢控才提出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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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理應有名字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以及在2022年11月18至28日已寄出到曾向警方所提供的地址。曾表示,他自己沒有該地址的信箱鑰匙,亦不知道居於此處其前妻的收信習慣,同時在該段時間他不在該處居住,最終他大概在2023年1月或2月時,在該處的桌子上找到通知書。

何官隨即質問曾,該地址是他所提供的,理應預期是他親自收信,「係咪自己疏忽」。曾承認這為其疏忽,但不同意警方向他所作之票控,認為當日檢控存在問題,並向何官詢問,若反對檢控可使用哪個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何官指出,已經過了時限,應該從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起,10日內提出上訴,遂拒絕曾的覆核申請,並向曾下令判處附加罰款及訟費一共3300元,須在今日(5月5日)內繳交。

曾在散庭外接受傳媒採訪時,承認程序上犯了錯誤,應該在10日內提出上訴,現感到非常無奈,但再次表明不同意警方的檢控,認為「好多嘢任佢(警方)告」,自己由1989年開始從政,除了「雞」及「豬頭」外,過去政府都會接收道具,想不通現屆政府為何不接收。

曾健成(中)帶橫額上庭。

曾健成(中)帶橫額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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