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張效敏接受審查調查。
張效敏曾經長期在公安系統工作,歷任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南新街派出所副指導員;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昭烏達派出所所長;赤峰市公安局後勤處處長、副處級偵察員;赤峰市公安局副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交通管理總隊總隊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在今年3月退休。
近年內蒙古自治區反腐力度很大,公安系統也是反腐重點領域。2019年5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被開除黨籍。
經查,孟建偉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喪失,目無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向國家公職人員贈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子女收受對方巨額財物,縱容、允許配偶在其管轄地區經商辦企業,縱容、默許配偶以本人名義為親屬安排工作;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干預案件審查,違規批准購買民用槍支彈藥;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2020年7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趙雲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送禮金、禮品,用公款向有關部門送禮,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
今年6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王來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王來明作為政法系統領導幹部,知紀違紀,執法犯法,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從政原則,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職務晉陞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投資經商,以他人名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濫用職權,為自己及家屬謀利,違規干預執法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逃避外匯監管;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縱觀全國其他省區的反腐態勢,省公安廳官員被查的情況也不在少數。最近一個月,就有多起案例值得關注。
今年8月16日,山西省原副省長、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8月27日,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陳小兵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9月11日,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交通管理局局長)、一級警務專員田玉國被查。9月17日,河南省公安廳二級警務專員王平被查。
公安系統的「蛀蟲」不僅嚴重危害管轄領域的政治風氣,也會對社會治安風氣造成損害。還有一些腐敗官員與黑惡勢力勾結,甚至充當其「保護傘」,給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黨紀國法絕不會放過這些貪腐官員,將其繩之以法,既是當前強力反腐行動的要求,也符合廣大民眾的真切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