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希望終審法院釐清「逃離合法羈押」罪是否屬《逃犯條例》下可引渡的罪行。
印度要求引渡印度裔香港永久居民的頭號國際通緝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國受審,裁判法院前年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等罪行不屬於可移交罪行,高等法院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等罪行屬《逃犯條例》下可引渡罪行,下令將文子星引渡聆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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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星今年8月以書面形式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案件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拒批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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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星一方指,《逃犯(印度)令》第2(1)(xxxiv)條包含條例並無提及,並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又或可判處更嚴厲懲罰的任何其他罪行,並且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罪行。而文子星希望終審法院釐清「逃離合法羈押」罪是否屬《逃犯條例》下可引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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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定《逃犯(印度)令》第2(1)(xxxiv)條屬於涵蓋性條款(catch-all clause),包括任何可判處監禁最少一年的罪行,故認為文子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拒絕批上訴許可。
文子星申上訴許可被拒。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文子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早前被裁定20項罪名可引渡回印度受審。他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府扣押他的合憲性,要求將他釋放,又或把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考慮是否把他引渡回國受審。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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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表示,印度政府早前就28項罪名要求港府把文子星引渡回印度,裁判官裁定其中20項罪表面證據充分,可引渡到印度審訊,將他拘押以待行政長官作出移交決定。文子星今年6月底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需考慮扣押他是否合法,以及裁判官的決定有否出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申請方認為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到印度政府實際上是因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他,根據《逃犯條例》不得被移交回印度。申請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忽略部分環境證據及涉及3名證人證詞的新證據,質疑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印度政府修改控罪所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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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涉案證據的方法無誤,而法官重新考慮涉案證據後,亦不認為印度政府是基於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檢控,也不認同如文子星被移交後會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官指裁判官有權考慮是否接納證據,而申請方所投訴的未被接納證據,則對案件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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