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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復旦大學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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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復旦大學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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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復旦大學回應

2021年09月24日 22:20 最後更新:17:21

9月23日,有關「復旦大學三名學生在校外嫖娼被開除學籍」一事引髮網友關注。據該校學生稱,三名涉事學生被開除的處分決定書,還以實名的形式在學校公示。9月24日,復旦大學方針對此事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應稱,處理決定是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且處罰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並沒有刊發在網路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

實名公示

3名博士碩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網傳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

復旦大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上述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是以實名的形式公開張貼在學校的公示欄里。

通過檢索復旦大學官網,紅星新聞記者查到,《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律師說法:

實名公示行為涉嫌泄露個人私隱

對於學校開除學籍並公開公示的做法,不少網友提出了質疑。有人認為,學校依規處理無可厚非,但將涉事學生的姓名、學號等個人信息進行公佈則有些不妥,「有點像公開行刑,讓公眾對其進行道德審判。」

對此,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表示,這涉及到人格權、私隱權保護,學校將因嫖娼開除學生的決定在學校公開公示,或學校未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開除決定依順序送達,不能就以公開公示的方式進行送達,確為不妥。

趙建立律師表示,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該規定明確規定了送達方式,如學校未依次進行相應步驟的送達,公開張貼公告於眾的做法則侵犯了學生的私隱權。」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學生嫖娼的個人私隱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學校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私隱權。」趙建立律師說,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私隱權等權利。其個人信息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法治評論員譚敏濤認為,嫖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復旦大學對其進行開除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但公示對嫖娼學生的處分決定涉嫌泄露學生個人私隱,「學校不能因為嫖娼是違法行為,就忽視對學生私隱權的保障。違法行為和保障私隱權,兩者並不能抵消。」

譚敏濤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應當予以保密。且在《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中也表明,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執法信息。

因此,譚敏濤表示,雖不知學校是如何得知學生嫖娼一事,但即使學生因為嫖娼被行政拘留,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時,也應考慮學生的個人私隱,應當對此進行保密,「學校的處分決定書可以送達學生本人,但對外公示涉嫌泄露學生個人私隱。」

復旦大學。復旦大學辦公室一工作人員表示,處罰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沒有刊發在網路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而學校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相關工作人員則向記者表示,處理決定是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隨後,記者聯繫上該校保衛處,卻被告知需要發函才能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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