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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辭職舉家移民英國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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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辭職舉家移民英國

2021年10月08日 10:20 最後更新:10:46

據《星島日報》得悉,曾被譽為「釘官」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消息指,沈官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民英國,放棄每月二十三萬多元的薪酬。於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的沈官,在處理一六年旺暴案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為由,將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動罪成,各囚三年,但卻在一九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認為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結果一度被外界質疑持雙重標準。沈官成為《香港國安法》訂立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沈小民法官。資料圖片

沈小民法官。資料圖片

根據「司法人員薪級表」顯示,擔任區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為二十三萬零九百五十元,另法官及司法人員亦享有各項福利和津貼,當中包括房屋福利、醫療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貼、司法人員服飾津貼,以及就休假外遊所提供的交通服務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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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近六十歲的沈官先後於去年十月及今年二月下旬,分別將「八三一」及「十一」兩案合共十四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全部裁定脫罪。沈官在前年八三一的灣仔暴動案中表明,「逃跑不一定因畏罪,也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律政司認為沈官犯了法律觀點的錯誤,乃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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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七年在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的沈官,一九八九年在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完成大律師公會期終試。八九年及九〇年分別在英國及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九〇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七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二年九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根據《司法人員條例》,區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但可以自願選擇提早退休。

8.31案稱「逃跑不一定畏罪」

法官沈小民於去年九月審理前年的「八三一」 灣仔暴動案的八名男女被告中,於去年九月先裁定控方針對女社工陳虹秀的表面證據不成立,下令女社工毋須對控罪答辯,當庭釋放。同年十一月再裁定餘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在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至於針對各被告當時身穿黑衣,沈官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

沈官在裁決時更稱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乃裁定其餘七名被告的暴動罪脫。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直指沈小民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慮及分析案中整體證據,或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以及考慮了不相關的元素。

該案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陳虹秀在開審初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七名被告經審訊後也全部脫罪。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圖)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圖)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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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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