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丁權案終極上訴開審 李柱銘:原居民權利「重男輕女」帶歧視

政事

丁權案終極上訴開審 李柱銘:原居民權利「重男輕女」帶歧視
政事

政事

丁權案終極上訴開審 李柱銘:原居民權利「重男輕女」帶歧視

2021年10月11日 17:05 最後更新:17:46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改判現有申建丁屋的所有形式均為合憲。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原居民的權利「重男輕女」,帶有歧視成分,李亦驚訝政府方曾突然改變立場,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但卻認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案件下午再續。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種方式申請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協約方式、(二)免費建屋牌照、(三)換地方式。郭卓堅認為《丁屋政策》構成對性別、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歧視而違憲,但上訴庭早前指郭無意申請建造丁屋,故沒有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的起訴權,但郭認為自己是受《丁屋政策》所歧視的受害者之一,應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丁屋政策》。

郭卓堅。

郭卓堅。

李柱銘今在庭上重申,《基本法》第25條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第40條亦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李指政府方原本一直堅持《丁屋政策》沒有歧視成分,是屬於男性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亦可改善郊區的房屋標準,但政府方曾經突然「轉軚」,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但認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李續指,雖然《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已經實施,直至現在才提出挑戰,但並不代表《丁屋政策》不可挑戰。而《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39條有抵觸,亦凌駕於《基本法》第39條,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明知如此,又知《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卻仍然立例。李提出《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一句中,新界原居民明明無分男女,但其實只保障男性原居民,李稱:「點解我哋要當佢哋(男性原居民)係貴族咁對待?」。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提出,香港在九十年代沒有立法禁止《丁屋政策》,問及李是否認同現時爭拗可能是根據普通法原則所指,不公平待遇(Unequal Treatment )應被視為不合理(Irrational)。李則指雖然其書面陳詞沒有提及這一點,但對此表示認同,亦認為《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

左起:林偉強、劉業強以及容海恩。

左起:林偉強、劉業強以及容海恩。

李續指政府僅以《基本法》第40條便把丁權合理化的做法存在缺陷,李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特意在《基本法》第40條中,指明「合法」「傳統」權益,是為了留待日後法庭自行詮釋「合法」及「傳統」兩詞,確保法例與時俱進。

代表政府的余若海指稱,《基本法》第40條並沒有解釋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障之原因,即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基本法》第40條的內容早於《中英聯合聲明》所同意並簽署,中國政府及英國政府均同意給予新界原居民丁權。余強調「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性(Lawful doesn’t mean non-discriminatory),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丁權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而且《基本法》第40條亦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屬於他們的憲法權利。

案件明續。

往下看更多文章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再有9人被廉署起訴 周四屯門法院答辯

2024年02月27日 15:30 最後更新:15:51

廉政公署就元朗水蕉新村的懷疑「套丁」案,再落案起訴9名丁屋申請人,他們均為元朗原居民,各控以一項串謀詐騙罪名,全部人獲准保釋,星期四將分兩宗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連同早前被落案的一名丁屋發展商負責人及一名村代表,至今廉署共落案起訴11人。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9名丁屋申請人,年齡介乎42歲至74歲,廉署調查顯示,元朗水蕉新村一名原居民代表及其他中間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購「丁權」,以在村內發展一個丁屋物業項目。後來約於2005年3月,一間發展商與他達成協議,並委派他為受託人合作發展該丁屋項目。這名人士及該等中間人於是繼續向原居民收購更多「丁權」,並安排他們申請在水蕉新村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9名被控告的原居民,涉嫌於1991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間,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分別與程振明等數名中間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誘使該署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又指,有關丁屋其後由一個發展商以私人屋苑的型式向公眾出售,每幢售價900萬至1300萬元不等。該發展商就銷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