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為理大學生的男子於前年9月21日參與包圍旺角警署,期間以噴漆塗鴉建築物外牆,並被搜出玻璃樽、打火機等燃料。被告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須即時還柙至本月27日判刑,期間將會為他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辯方先前質疑被告在被制服期間遭警員不合理武力對待,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稱:「肯定被告沒有受酷刑對待」,因傷勢有機會是他「不斷反抗」,與地面摩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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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在審訊階段質疑,警員拘捕被告時將其從後撲倒,並用力按壓他在地上超過3分鐘,亦以警棍重擊他致使左眼腫脹,過程中被告感到驚慌,構成「酷刑」。辯方又指,被告在被押往警署後沒有簽署手機解鎖的同意書,但警員自行存取其中內容,又在沒有按既定程序下替其作「快速搜查」。劉官裁決時指出,被告聲稱在警署內遭警員無理對待,但在被要求解鎖手機、「面對恐嚇」時不但沒有拒絕,反而協助解鎖,做法難以置信。而搜查則有必要性,因警員須確定被告身上沒有可夠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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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續指,警員以撲倒的姿勢將被告制服,因為他當時重心轉移,需以合適氣力為之,情況合情合理。至於警員供稱在警署搜身期間沒有留意被告容貌,故不知其是否有傷是不足爲奇及可以理解。另外,被告眼部雖然有傷,但仍然可張開眼睛,傷勢並不嚴重,表面亦無嚴重惡化,有機會是他在被制服期間「不斷反抗」,與地面摩擦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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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有約20至30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在彌敦道南行線集結,警方在警告後,他們往太子方向逃跑,被告在警署外牆使用深色噴漆塗鴉,經追截後被制服。

22歲被告吳俊偉被裁定於前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武罪成,即攜有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錘仔。

被告於前年參與包圍旺角警署,並以噴漆塗鴉建築物外牆。資料圖片

被告於前年參與包圍旺角警署,並以噴漆塗鴉建築物外牆。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