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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追擊|國殤之柱未移走 物主或違國安法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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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追擊|國殤之柱未移走 物主或違國安法

2021年10月13日 03:00 最後更新:05:00

  港大日前去信支聯會,要求移走校園內紀念「六四」事件、由學生會及支聯會管理的「國殤之柱」,限期今午屆滿。本報昨午所見,「國殤之柱」仍原封不動豎立,未見有人打算搬走。立法會議員葛佩帆表示,公開擺放與支聯會有密切關係的雕塑,相關人士或違反《香港國安法》,作為物主的丹麥雕塑家高志活,也可能涉嫌以財物資助他人觸犯相關控罪,故支持校方做法。
  港大委託律師本月七日向支聯會及其清盤人蔡耀昌、鄧燕娥發信,要求支聯會今午五時前移走校內紀念「六四」事件的「國殤之柱」,否則視為放棄,並由校方自行決定如何處理,不作事前通知。
  「國殤之柱」移除限期將至,記者昨午前往港大黃克競樓露天平台視察,發現該雕塑原封不動,不見有人為搬走作準備,有保安員在旁把守,四周未見張貼抗議移走的標語,多名學生則在旁拍照,眾人拒絕向記者評論事件。
  據悉,支聯會前常委蔡耀昌接獲港大來信後,翌日回信予港大校長張翔,表示九八年港大學生會投票通過在校園永久豎立雕塑,認為港大有責任繼續讓其存放,更沒必要催促移走。創作「國殤之柱」的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ot)日前亦發聲明反對,指若雕塑搬動時受損,港大須負賠償責任。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雕塑擺放於大學物業,若大學不同意,物主無權放置,但大學須以合理方式移走,避免損壞物件,若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搬運,物件在離開大學管理範圍後,如有損毀就不是大學的責任,而物主有責任提供安置之處,如不提出可被視為棄置,大學理論上可放在任何地方,包括垃圾堆填區。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國安法》實施後公開擺放悼念「六四」、與宣揚顛覆國家等「五大綱領」的支聯會有密切關係的雕塑,相關人士或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物主高志活借出雕塑供展示,或涉嫌以財物資助他人觸犯上述兩項控罪,港大若不要求盡快移除,也可能涉嫌協助或教唆,因此校方做法是正確、合法和必須。
  對於高志活指港大如派員搬動雕塑令其受損需賠償,葛珮帆指說法無理,因為雕塑涉嫌違反《國安法》,校方亦無參與他和支聯會達成的協議,無責任履行,只是當年「太過縱容」和「管理不善」造成今日的問題,他若拒絕搬走,港大反可向他索取搬遷費。
  蔡耀昌昨指,應會在今午限期前回應港大的律師信,由於高志活指他是「國殤之柱」擁有人,預計支聯會回覆是「校方應直接聯絡高志活商討」。至於有意見指擺放該雕塑或違反《國安法》,他反問「有甚麼違反」。
  九七年製作、鐵鏽色的「國殤之柱」刻有多個身軀扭曲、面容痛苦的人臉,曾在多所大學展出,並在八至十周年「六四」燭光晚會擺放於維園,九八年存放於港大至今,支聯會和四五行動成員〇八年四月底將雕像漆上橙色,以回應高志活有參與發起、向顏色革命致敬的「橙色運動」,而過往每年支聯會成員均為其洗刷,令雕塑成為悼念「六四」的圖騰。
  及至今年五月二日,當時尚未還柙的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鄒幸彤及常委徐漢光、梁錦威再洗刷雕塑,並高呼「結束一黨專政」,香港政研會等團體隨後發起港大師生、家長、校友等二萬多人聯署,上月三十日向警方舉報港大「國殤之柱」及太古橋地面的紀念「六四」文字涉嫌違法,並要求港大盡快移除。
  港大發言人表示,校方仍就此事繼續徵詢法律意見,並會與相關單位按合法合理基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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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無綫新聞APP發假訊息 學生判社服

2023年06月29日 03:17 最後更新:05:06

(星島日報報道)20歲男學生在去年5月初凌晨入侵無綫新聞流動應用程式,透過進入推送系統介面後,以管理員身分發出5個推送通知。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被告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影響無綫電視的形象及聲譽,但接受涉案訊息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同時認為須判處更高的服務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官判刑時指,被告薛俊希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致他們對無綫的新聞程式失去信心,影響其形象及聲譽,加上被告在凌晨時分發出多個錯誤新聞訊息,令其他看見新聞訊息或關心行政長官選舉的公眾被誤導,引致訊息混亂的情況,從而影響更廣大的公眾,故認為無綫形象及聲譽被影響已構成損失,但接受所造成損失程度相對較輕,涉案訊息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影響公眾的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劉官續指,被告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建議社服令,同時被告以20歲之齡完成大學學士課程,亦是資優、勤奮、孝順父母及善心助人的人,接受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重犯機會低,採納報告建議是合適,但需要判處較多過建議的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接受造成損失相對較輕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表示,早前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的內容相當正面,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有穩定生活習慣、家人支持等,故認為被告不需要長期輔導,反則建議判處社服令。  辯方另指,本案是具有特殊情況,事件始於無綫新聞職員的失誤,故認為重犯機會低,被告明白這鹵莽行為是不對,影響無綫電視的聲譽及家人,冀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  案件編號:KTCC 20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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