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

除江騰蛟外,9個人都是舉世矚目的。其他人另外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分批陸續審判,10個人判了,其他人的問題就好解決了。”「他們的主要罪行弄清了,林、江是頭子,康、張是軍師。兩個集團是狼狽為奸的一夥。」“起訴書所列的犯罪事實,同毛澤東的晚年錯誤劃開了。”

本文摘自《江青案辯護紀實》,馬克昌 主編,中國長安出版社,2009年11月

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的成員最初都是由分別設立的專案組進行審查的。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交給重建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中紀委接受這一任務後,建立三個小組:第一組以中紀委副書記劉順元為首,審理林彪集團案件;第二組以中紀委副書記張啟龍為首,審理江青集團案件;第三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中紀委副書記王鶴壽直接領導,以中紀委副書記章蘊為首,審理康生、謝富治的問題。由於工作任務繁重,後經請示中央決定,成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審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中紀委組織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和軍委的同志參加,負責案件的具體審理工作。這個辦公室對外也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辦公室。該辦公室下設一組(負責審理林彪集團案)、二組(負責審理江青集團案)、審理組、秘書組。這時林、江反革命集團案正式定名為「兩案」。對「兩案」的審理,一開始就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要查清林、江集團的罪行,就必須對“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問題都徹底查清楚,分清是罪行還是錯誤,不論涉及到誰都應查清。另一種意見認為,清查只能清查到四屆人大或黨的十大前後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則就發生“是否砍旗”的問題。這個情況向王鶴壽和胡耀邦作了彙報,經過領導小組討論,支持第一種意見。即對“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問題,應當實事求是地一律查清,在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經過查證的大量事實,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性質清楚地暴露了出來。

1979年7月28日,中央「兩案」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組長鬍耀邦(當時任中央組織部部長)傳達了中央指示:「兩案」審理工作是非常嚴肅的,要向子孫後代負責,向全黨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8月,根據鄧小平的提議,在京西賓館召開全國「兩案」審理工作會議。在會議上,胡耀邦作了重要講話。他指出:“這次對‘兩案’犯錯誤和犯罪人員的處理……要考慮‘文革’的歷史條件,要按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辦事。凡是判刑的,一定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又說“我們現在面臨對被告提起公訴,起訴書我們沒有搞過。包括我自己。起訴書要經得起批駁,包括資產階級學者們的批駁。”這樣,檢察院就得以提前介入。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華國鋒、鄧小平等聽取了「兩案」審理工作情況的彙報。胡耀邦彙報完畢,鄧小平說:“黃、吳、李、邱,還有陳伯達可算一案。王、張、江、姚也作為一案。把他們作為篡黨奪權、陰謀政變的集團案子來處理。不要一個人一個人地去判,按集團案把起訴書寫出來。審判的時候注意把他們的主要罪行即禍國殃民的罪行寫出來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寫那麼細。”華國鋒做總結髮言說:“對於兩個案子,不管判刑也好,黨紀處分也好,總的精神要把我們黨的好傳統發揚起來,就是要我們對這些人的處理站得住腳。”

1980年2月,中紀委根據對「兩案」審查的結果,證明林彪、江青兩個集團觸犯了國家刑律,決定把「兩案」主犯,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審理,追究刑事責任。

3月17日,恢復不久的中央書記處開會,討論林、江反革命集團案的事宜。胡耀邦、余秋里等書記處成員到會,剛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的彭真也應邀參加會議。會議經過認真討論,形成下列六條意見:(1)正式按「集團」進行審判。(2)起訴書、證據都要確鑿,站得住腳,傳到子孫後代也推翻不了。這樣做了,對加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積極的作用。在國際上也有好的影響。(3)從現在起搞好預審。讓被告講話,讓他們申辯,從中摸清他們的思想情況,以便有的放矢。(4)在起訴前,把起訴書發給被告,爭取被告不僅自己服法,而且出來作證。(5)根據中央的提議,成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由彭真、彭沖擔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公安部部長趙蒼壁及王鶴壽、楊得志等同志參加。(6)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判,針對這些案犯掌握黨和國家的最高機密,不公開審理。……林彪案由軍事檢察院起訴,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

3月底,中央書記處再次開會討論對「兩案」案犯起訴書初稿。受中央委託負責「兩案」審理的彭真,首先發表意見說:“我看了對‘四人幫’的起訴書和材料,沒有什麼意見。對這幫人要有充分的估計,他們做了多少壞事,他們知道,我們不知道。所以在預審中不能輕敵,輕敵就要打敗仗。按司法程序辦事。公安部要搞好預審,檢察院要搞好起訴,法院要搞好審判。……一定要經過預審來核實,還有口供問題,法律上有證言,但我們辦案一定要重視證據,只有口供沒有證據不能定。”

隨後胡耀邦說:「這件事一定要辦好,只能辦好,不能辦壞。具體有以下幾條:一、罪證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最重要的是要同毛主席的錯誤分開。這樣做,符合歷史的真相。比如,江青是一貫搞逼、供、信的,毛主席一貫反對搞逼、供、信……。二、對罪犯要做好分化瓦解工作。要讓他們認罪服法,要讓他們中有的人能站出來講真話。比如王洪文、毛遠新,他們要講真話,對搞清這個案子非常有利……。三、處理要妥善。自始至終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們的後代都知道我們對他們是仁慈的。」

他又說:「我同意彭真說的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時間不要限制太死了。」黃火青、江華插話,都提到“要重視證據”。

彭真最後說:「……起訴書應當以證據做後盾,以預審做基礎。四道程序把關。公、檢、法是三道關,中央領導小組是第四道。現在的起訴書(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來。……有不少是路線問題,我們是審理罪行的,路線問題我們管不著,公、檢、法沒有資格審查黨的路線問題……。」“從事實做起,從調查研究做起。離開事實,誰講也不算數。經過調查研究,有什麼算什麼。只有事實,案件才靠得住。”

這次會議記錄,很快傳達到參加「兩案」的工作人員,他們組織兩個精幹的班子,按照要求將工作開展起來。總政保衛部組織預審組,與羈押在秦城監獄裏的案犯接觸,核查罪行。取證組分赴全國各地,和中央有關機關向知情人依法取證。起訴組進一步修改起訴書草稿。

3月30日,全軍「兩案」審判工作會議召開,史進前副主任代表「兩案」審判領導小組,緊急佈置林彪集團案辦公室各組加速工作進程。

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在押案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等,並開始偵查預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檢察員自始至終參加了偵查預審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5月中旬至下旬,彭真在人民大會堂聽取「兩案」審判準備工作情況彙報。聽完彙報後,他面帶笑容說:“現在形勢大好。我講的是‘兩案’的形勢。五中全會上制定新黨章和十二條準則。四同志解除了職務。決定為劉少奇平反,開追悼會。悼詞中講林、江一夥,把頭子定了。這些,對‘四人幫’一夥震動很大。”

針對林彪案的審判準備工作存在的問題,他指出:首先,林彪案所有案犯交總政。從誣陷劉少奇入手,突破案犯篡奪黨和國家領導權的問題。其次,是突破禁區,包括思想的禁區、人的禁區、材料的禁區。檔案是重要材料,一部分集中在中紀委,一部分集中在中央辦公廳,要組織人去看。

隨後,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就查閱檔案資料問題向中央寫出報告。7月,中共中央發出紅頭文件,批准「兩案」辦案人員,可以到中央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央檔案館及中央政法機關等單位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這樣,取證組得以從這些單位的檔案里取到證據。

9月4日至5日,中央書記處對「兩案」問題又進行了討論,制定出新的審判方案。

9月8日下午,彭真就「兩案」問題向中央政治局常委彙報。華國鋒、鄧小平、葉劍英、李先念、胡耀邦等聽取彙報。彭真甩開材料彙報說:“關於‘兩案’的問題書記處討論了兩次,9月4日及5日上午。現在主要情況弄清了,10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邊是黃、吳、李、邱加江騰蛟,謀害毛澤東有江騰蛟,他是‘三國四方’會議確定謀害毛澤東主席的指揮官。一邊是‘四人幫’加陳伯達,陳伯達同林彪、江青兩個集團的罪行都分不開。五加五共10個人。送常委的起訴書(草稿),擬判10個人。除江騰蛟外,9個人都是舉世矚目的。其他人另外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分批陸續審判,10個人判了,其他人的問題就好解決了。”「他們的主要罪行弄清了,林、江是頭子,康、張是軍師。兩個集團是狼狽為奸的一夥。」“起訴書所列的犯罪事實,同毛澤東的晚年錯誤劃開了。”“起訴書不涉及路線問題,工作上的錯誤,包括黨紀、軍紀、政紀都不涉及。這次審判只審罪行。”

對於幾個具體問題,彭真也談了自己的意見:什麼時候審?是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出台前審?還是出台後審?他主張先審。怎麼個審法?他主張「兩個集團」一案起訴,分庭審理。理由是“這兩個集團沒法分開”。而黃、吳、李、邱、江的情況又有所不同,他們同江青不一樣,歷史上還做過一點好事,打過仗,由軍人組成的第二審判庭會審。在審判時間上,彭真提出“9、10月份開庭”。這時,鄧小平拿起起訴書說:“這個起訴書可以用了。”

華國鋒只簡單地說了幾句:「還是一案起訴好。」“兩個集團互相勾結犯罪。”“10月初就審吧,不要再拖了!”“外國人不要參加。”

接著鄧小平說:「起訴書的內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總理的錯誤,這一點要特別慎重。」至於是先搞決議,還是先審判,他果斷地表示:“先審。”以什麼形式審判,他提出“成立特別法庭,一審終審”。這些建議基本上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

9月22日,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偵查預審終結,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黃火青檢察長作《關於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查情況的報告》。他說:「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件,已經公安部偵查終結,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準備提起公訴。」接著他彙報了有關情況並提出成立特別法庭和特別檢察廳的建議:

一、中共中央對林彪、‘四人幫’案件處理是嚴肅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實事求是,證據確鑿,以被告犯罪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中共中央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了對林彪、‘四人幫’案件審理領導小組,做了大量的工作。審查結果證明,林彪、江青一夥觸犯了刑律,應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部於今年4月下旬對林彪、江青一夥在押案犯,開始進行偵查預審。因為這是一個特別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員,自始至終參加、監督了偵查預審過程。現在公安部對全案已經偵查終結,並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了材料、證據,訊問了被告,大量事實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罪行嚴重,證據確鑿,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是相互勾結,相互利用的,他們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動,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動。‘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們勾結在一起狼狽為奸,進行篡黨奪權、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犯罪活動是糾纏在一起,分不開的。……因此,這次決定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作為一案起訴。

這次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提起公訴的是10名主犯。他們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訴。

這次準備對他們起訴四項罪狀,一是煽動、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二是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篡黨奪權;三是迫害鎮壓廣大幹部和群眾,實行法西斯專政;四是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總起來說是篡黨篡國,禍國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將根據不同情況,另行審訊和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三、在偵查預審和檢察的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對林彪、江青一夥的訴罪,我們依據的是經過檢驗的原始書證材料和原始物證,如檔案、信件、日記、筆記、講話記錄和錄音等。從大量的罪證材料看,林彪、江青一夥罪惡累累,罪責難逃!

四、準備提起公訴的是林彪、江青一夥觸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錯誤,包括路線錯誤。……

五、鑒於林彪、江青一夥的犯罪,案情特別重大,建議人大常委會決定組成特別法庭、特別檢察廳審理這一案件。請予審議。

接受上述建議,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全文如下:

鑒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檢察起訴。

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喻屏、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史進前為副廳長,馬純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聲、王耀青(女)、馮長義、曲文達、朱宗正、江文、孫樹峰、李天相、沈家良、張中如、張英傑、張肇圻、孟慶恩、圖們、鍾澍欽、袁同江、敬毓嵩為檢察員。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特別法庭設兩個審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特別法庭庭長,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伍修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周、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為副庭長,王文正、王志道、王戰平、甘英(女)、史笑談、寧煥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雲、劉麗英(女)、劉繼光、許宗祺、嚴信民、蘇子蘅、巫寶三、李明貴、李毅、吳茂蓀、沈建、張世榮、張敏、范之、費孝通、駱同啟、高朝勛、高斌、黃涼塵、曹理周、翟學璽為審判員。

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

三、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

四、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隨後,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在黃火青和江華主持下分別迅速成立。

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審判林、江集團案主犯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特別檢察廳成立後,特別抓緊對起訴書的修改完善。主持「兩案」審判委員會工作的彭真對起訴書的質量要求更為關注。為此,10月初他邀請在京的刑法專家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對起訴書進行討論。討論一次後,他提出: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起訴,是全國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響,應當邀請全國的專家來京參加討論。會後由在京專家提出擬邀請的外地專家的建議名單,經彭真批准後,由全國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漢、長春、西安、重慶、廣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辦公廳轉告有關高校刑法、刑事訴訟法專家立即赴京開會。與會專家共計28人,討論歷時一周,地點在人民大會堂小會議室。經過認真討論,對起訴書提出若干修改意見,隨後這些意見均被特別檢察廳所採納。

11月2日,特別檢察廳完成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和訊問被告的準備工作,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中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決定提起公訴。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一致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

11月5日,特別檢察廳將起訴書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0名主犯提起公訴。並將本案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及其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特別法庭依法審理。

11月6日,特別法庭召開第一次全體審判員會議,討論接受特別檢察廳移送的起訴書,並通過法庭規則。與此同時,彭真在「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上明確指出有律師辯護比沒有好。

11月8日,特別法庭召開第二次全體審判員會議,討論決定受理特別檢察廳起訴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決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11月10日,特別法庭派出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並告知他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辯護。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陳伯達、吳法憲、江騰蛟、李作鵬先後提出了委託律師的申請書,姚文元要求法庭為他指定辯護律師。江青原有委託律師辯護之意,後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別法庭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4款的規定,在開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分別送達了出庭受審的傳票。

至此,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開庭前的工作進行完畢,剩下的就是等待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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