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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燒國旗 「天眼」追蹤擒一人

社會事

兩男涉燒國旗 「天眼」追蹤擒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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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燒國旗 「天眼」追蹤擒一人

2021年10月16日 05:30 最後更新:07:51

東九龍區在剛過去的十一國慶一連兩日發生侮辱國旗案,共有二十八支國旗遭到焚毀或割破,重案組探員憑「天眼」追蹤及市民提供消息,鎖定兩名目標男子,昨早在黃大仙區以三宗罪拘捕其中一名涉案無業漢,正追緝另一人下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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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表示,本月一日,橫頭磡邨富美街行人路欄杆有二十支慶祝國慶的國旗,遭人惡意擲地,部分有燒過痕迹;至本月二日,再發現慈雲山毓華街行人路欄杆有十一支同款國旗被擲地,兩案共有二十八支國旗受毀,重案組合併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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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憑「天眼」追蹤及市民提供消息,相信有兩名男子由凌晨五時至清晨六時期間共同犯案,昨早以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三罪,在黃大仙區拘捕一名四十九歲姓盧男子,他報稱無業,仍被扣查,正了解其犯案動機及尋求律政司意見,同時追緝另一名年約三十歲的涉案男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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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又說,香港法院過去就同類案件作出裁決,指出國旗是一個國家獨有主權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應保護國旗,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刑事毀壞及縱火最高刑罰是判囚十年及終身監禁,三項罪名都是嚴重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展示被破壞的國旗。

警方展示被破壞的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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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元朗將國旗及區旗丢進明渠 認罪被判囚45日

2024年03月27日 11:12 最後更新:14:01

一名無業男子去年7月在港鐵朗屏站附近,搖晃懸掛路邊的國旗及區旗,並掉進明渠。被告在受審前承認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45日。

案情指,為慶祝香港回歸,元朗明渠上的行人路欄杆掛有共11面國旗及7面區旗。去年7月3日,一名女途人路經港鐵朗屏站D出口附近時,目擊被告先後搖晃掛在欄杆的國旗及區旗,並丢進明渠,該名女途人取出電話拍攝情況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明渠檢獲一面國旗及區旗,分別有2處及1處黑色污漬,區旗的旗杆有劃痕,被告翌日在天水圍住所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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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因失業及經濟壓力與家人出現衝突,在前往元朗購物途中,一時以錯誤方式宣洩才犯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犯案後有悔意,承諾不會重犯,早前已找到全職工作。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國旗及區旗有象徵國家主權的意義,無論涉案旗幟有沒有被弄污,被告把旗拆出來的行為已是侮辱,認罪扣減刑期後作出有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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