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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曾健成等7人認罪 各囚6至12個月不等

政事

梁國雄曾健成等7人認罪 各囚6至12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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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曾健成等7人認罪 各囚6至12個月不等

2021年10月16日 10:26 最後更新:11:56

大批市民在警方禁止下到港島參與去年七一遊行,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及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等8人被控。除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外,其餘7人上周分別承認煽惑他人、舉行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游德康今早將於區域法院判刑。

鄧世禮(前)、古思堯。

鄧世禮(前)、古思堯。

鄧世禮與曾健成(右)。資料圖片

鄧世禮與曾健成(右)。資料圖片

陳榮泰。資料圖片

陳榮泰。資料圖片

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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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禮(前)、古思堯。

大批市民在警方禁止下到港島參與去年七一遊行,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及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等8人被控。除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外,其餘7人上周分別承認煽惑他人、舉行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游德康今早將於區域法院判刑。

鄧世禮與曾健成(右)。資料圖片

鄧世禮與曾健成(右)。資料圖片

陳榮泰。資料圖片

陳榮泰。資料圖片

左起:陳皓桓、胡志偉及梁國雄。資料圖片

判刑如下:

曾健成被判囚10個月。

游官判刑指陳曾徐胡4人直接煽惑全港市民參與遊行,發言獲傳媒廣泛報道,明顯希望鼓動盡量多人參與遊行,當中尤以陳皓桓為甚,陳首先發言且不止一次,明顯擔任發言人角色,而曾胡2人基於其社會地位,過去社區工作具份量,能加強其發言效果。游官續指鑑於警方執法及社會局勢較前年平淡下來,與眾人數明顯較少,現場片段亦顯示僅2處發生縱火行為,又遠離建築物,只曾於中央圖書館外出現傘陣堵路,尤其是案發前夕起實施《國安法》,故含內在風險催化局勢,法庭有需要判阻嚇懲罰,判監屬唯一選項。游官以18個月為陳曾胡3人煽惑罪量刑起點,徐子見則因角色次要,僅一同叫喊口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陳皓桓3罪共被判囚12個月;

●曾健成被判囚10個月;

●徐子見2罪被判囚6個月;

●胡志偉2罪被判囚10個月;

●朱凱廸被判囚6個月;

●梁國雄2罪被判囚8個月;

●鄧世禮被判囚6個月。

陳皓桓、梁國雄和朱凱廸早前已因「818」、「101」及「1020」及「64」4案判囚,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詳見如下:

●陳皓桓4案共被判囚21個月;

●朱凱廸2案被判囚8個月;

●梁國雄5案被判囚23個月。

左起:陳皓桓、胡志偉及梁國雄。資料圖片

左起:陳皓桓、胡志偉及梁國雄。資料圖片

游官判刑指陳曾徐胡4人直接煽惑全港市民參與遊行,發言獲傳媒廣泛報道,明顯希望鼓動盡量多人參與遊行,當中尤以陳皓桓為甚,陳首先發言且不止一次,明顯擔任發言人角色,而曾胡2人基於其社會地位,過去社區工作具份量,能加強其發言效果。游官續指鑑於警方執法及社會局勢較前年平淡下來,與眾人數明顯較少,現場片段亦顯示僅2處發生縱火行為,又遠離建築物,只曾於中央圖書館外出現傘陣堵路,尤其是案發前夕起實施《國安法》,故含內在風險催化局勢,法庭有需要判阻嚇懲罰,判監屬唯一選項。游官以18個月為陳曾胡3人煽惑罪量刑起點,徐子見則因角色次要,僅一同叫喊口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游官又指遊行案發雖只歷時約4至14分鐘,但如非警方有效掃蕩,遊行將會持續進行,期間陳皓桓為領導角色,多次發言,更明言不會輕易放棄。游官認為遊行規模相對小,仍有風險爆發暴力,以18個月為陳皓桓組織罪量刑起點,其餘5人則為12個月;陳梁2人參與罪另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眾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除陳皓桓外,游官基於其餘被告過去社區工作及健康狀況,各罪再扣減2個月刑期,本案各人終判囚6至12個月。考慮到此前同類型案件,游官指陳皓桓短時間內煽惑多宗未經批准集結,朱凱廸再次犯案,又因屢次判監均無法阻嚇,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加刑可以阻止梁國雄堅持己見。為避免重複阻嚇刑罰,同時要反映刑責,陳朱梁最終分別有3個月、2個月和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8名被告依次為24歲陳皓桓、64歲曾健成、53歲徐子見、58歲胡志偉、56歲陳榮泰、43歲朱凱廸、64歲梁國雄和58歲鄧世禮。首5名被告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除了曾健成和陳榮泰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於同年7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榮泰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6月27日開審,預計審期4日。

曾健成被判囚10個月。

曾健成被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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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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