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辦法)《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大病保險辦法)已於近日印發實施。
廣州市醫保局介紹,此次辦法修訂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的待遇水平,擴大覆蓋人群範圍,進一步提升城鄉居民醫保政策的普惠性、可及性和可持續性。
現行繳費標準不變
居民醫保辦法規定繼續實施現行繳費基數、費率以及繳費分擔比例。現行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基數、費率以及繳費分擔比例,較好均衡了個人和政府繳費責任,實現了「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醫保基金管理目標,維持了政策穩定性,確保了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02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醫保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363元,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842元;其他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483元,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722元。
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門診報銷比例提高了5至10個百分點
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未經選定基層醫療機構轉診,直接到選定的其他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40%提高至50%;
經選定基層醫療機構轉診後30日內,在選定的其他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的,報銷比例由50%提高至55%.
高層次人才配偶和子女可按規定參保
居民醫保辦法整合了已在實施執行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廣東省人才優粵卡持卡人未就業配偶及子女可參加廣州市本市居民醫保等政策。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持有人的未就業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可按規定參加廣州市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並享受待遇。
新生兒需在出生90天內參保繳費
新出生嬰兒在出生之日後90天內參保並繳納了當年度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跨年度參保登記的新生兒,可選擇繳交一個居民醫保年度的醫保待遇規定。
新出生嬰兒從出生到辦理參保登記時跨兩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的,按時足額繳納兩個年度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後,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的2個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在規定時限內,只繳納出生次年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春季新入學學生參保可追溯待遇
未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春季新入學學生,在入學當年6月30日前足額繳納當年度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入學之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平移整合大病保險待遇政策內容
在保障現行大病保險待遇政策不變的前提下,本次修訂整合了有關大病保險政策條文。
在1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資金將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是屬於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1.8萬元以上(不含1.8萬元)、3.6萬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全年累計3.6萬元以上、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5%.二是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
在1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大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限額為40萬元。連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5萬元。
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給予待遇政策傾斜
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且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待遇傾斜。
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全年累計個人自付費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不設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