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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事關廣州公租房和共有產權房

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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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事關廣州公租房和共有產權房

2021年10月17日 18:54

為規範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一方面使住戶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運營和物業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減少相關糾紛、投訴、信訪,更加細緻、周到、貼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共7章36條,分為總則、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管理、監督考核、法律責任、附則等。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服務、違規處理等事項的監管。各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居住使用

明確了使用要求,規範使用行為

住戶應按照規定及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協議約定使用住房,並配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運營單位按規定進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規定或者約定擅自互換、出租、轉租、轉讓、抵押、贈與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

(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從事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三)未對住房合理使用維護,在室內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超負荷物品、污染環境物品、存在衛生健康風險物品,或者人貨混居;

(四)破壞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道路、公共設施,或者損毀樓宇和住房的裝飾、牆壁、電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電燃氣、承重結構及其他設備;

(五)不配合或者阻礙住房附屬設施、共用部分、外立面、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或者依法改造;

(六)違章搭建,亂停亂放,污水直排,侵佔走廊、通道、樓梯、屋頂天台、設施間及其他公共空間,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棄置固體廢物、排放有害物質、投放廣告,以雜訊、燈光、氣體、標語等方式騷擾鄰里,醉酒鬧事,任意棄置垃圾或者不執行垃圾分類,拒不整改;

(七)高空擲物,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陽台、窗戶、外牆或者其他禁止區域擱置、堆放、粘貼、懸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八)其他違反合同、協議、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監護人應做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看護,防止被監護人發生上述違規行為。

工程建設、設備安裝、房地產中介等商業機構,不得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違規提供建設、安裝及中介等服務。

明確了租金支付方式及減免條件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拒絕執行依法調整的租金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

承租人家庭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單位申請緩交或者減免租金,其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緩交租金,發生大病、變故等可以視情況減免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由運營單位審核承租人家庭情況、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材料等酌情處理,並以向承租人反饋結果為準,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制定和公佈。

規範了共同居住情況

因生活或者醫療需要,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住戶的直系親屬、必需的看護人員需要在住房內共同居住的,應當在入住前將有關信息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對允許共同居住情況予以登記並做好日常監管。

明確了房屋調換和繼承問題的處理

為提高房源適配度,運營單位建立信息平台,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者自願承諾接受低於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單位審核並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住房互換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制定。

因住房無電梯且不在首層,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憑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調換申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房源適配情況酌情安排調換。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內維修兩次仍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的,由運營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負責儘快組織搬遷安置和房屋調換。

公共租賃住房互換、調換和共有產權住房換購過程中除法定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中介費、諮詢費、服務費、補償費或者其他利益。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滿,期滿應予以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整體承租單位被吊銷、註銷法人登記或者遷離本市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並主動騰退整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實際居住的人員應予配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即終止,承租權不得贈與、轉讓和繼承。

未經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不得單方對共有產權住房設立居住權。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繼承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繼承公證文件後重新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繼承承購人產權份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居住使用;繼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者雖無自有住房但選擇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繼承轉讓收益。

規範了退出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者農村宅基地的,應在購買簽約、接受贈與、繼承成就等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後30日內主動通知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單位,並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手續。

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租約期滿未續簽租賃合同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發出《終止住房保障決定書》,在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到期或者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住戶應當自租賃合同解除、到期或者收到《終止住房保障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結清相關費用、騰退住房,並辦理相關手續,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 6 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

轉讓或者換購共有產權住房的,辦理轉讓手續時應當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向產權受讓方租賃所出讓的共有產權住房臨時居住,但最長租期不得超過一年。

答疑解惑

什麼是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

是指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以規定價格出租、銷售,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共有產權住房只售不租。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和物業費?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單位申請緩交或減免租金,經運營單位審核承租人家庭情況、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材料等後反饋處理,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制定和公佈。

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住戶是否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

可以。

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或共有產權住房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同時履行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內的戶籍遷出的義務,無處落戶的,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拒不遷出的,運營單位或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人有權申請將其戶籍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住戶違規違約行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需要根據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承擔行政責任,包括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解除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或買賣合同、罰款、強制執行騰退住房、失信懲戒等。

其次需要視情節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尤其是住戶因從事違法活動、飼養寵物、污染環境、搭建改建、未對住房合理使用和維護、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高空拋擲物品或其他危險行為,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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