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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涉消費券投訴逾300宗 有酒樓自設最低消費

社會事

消委會:涉消費券投訴逾300宗 有酒樓自設最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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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涉消費券投訴逾300宗 有酒樓自設最低消費

2021年10月18日 12:25 最後更新:14:22

政府自8月初至今,已先後透過4間指定電子支付平台,發放兩期消費券予合資格的市民。截至本月初,消費者委員會共接獲超過300宗與消費券有關的投訴個案,當中投訴電子支付平台的服務佔4成,其次為餐飲食肆消費及購買電器產品,主要問題包括商戶自設最低消費,亦有消費者使用消費券結帳時被重複扣錢,以及退款安排做法不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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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有投訴人於與家人前往A餐廳午膳,並以電子消費券結帳。投訴人表示,當時看見電子支付程式已扣減款項,惟職員卻指稱未有列印收據,代表餐廳沒有收取有關款項,又解釋可能因為消費券發放首天網絡較為混亂,投訴人其後按要求再次用電子支付工具付款。然而,投訴人隨後查閱電子支付戶口紀錄,發現A餐廳當日收取兩筆消費券交易。經多次追問電子支付平台及A餐廳,電子支付平台指未收到A餐廳的明確回覆,而A餐廳則推說電子支付平台沒有聯絡。投訴人不滿兩者互相推搪,故向消委會投訴。經消委會調停後,投訴人最終收到重複多扣的消費券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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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投訴人看到B公司宣傳可合併消費券購物,於是按商戶網頁指示先以自己持有的電子消費券購買B公司會員積分,其後於B公司網站選購一部智能電視,付款時按指示輸入現有的會員積分,扣減折扣優惠後,再透過家人持有的另一電子支付工具內的消費券支付餘額。直到出貨當日,投訴人致電查詢送貨時間,B公司職員卻指該部電視缺貨,亦不知代理何時有貨。投訴人於是要求退款,隨後得悉該筆款項已退回家人使用的電子支付平台,但以消費券購買的會員積分,則只可以變回會員積分,不能退回現金。投訴人不滿為何同樣以電子消費券購物,退款做法卻不一,遂向消委會投訴。

有投訴人則於8月初於C酒樓享用早茶優惠時段,結帳時向櫃台職員表示欲使用電子消費券付款42元,但被職員拒絕,強調須最低消費滿100元才可以使用消費券。C酒樓經理解釋收銀處已張貼告示,無論使用哪一種電子支付工具,最低消費金額一律為100元,投訴人無奈以現金付款,隨後向消委會投訴,指不曾聽聞使用消費券有設最低消費額,認為有違鼓勵消費的原意。消委會致函C酒樓反映投訴人的不滿,提醒酒樓改善,亦將個案轉交相關電子支付平台,該平台回覆經調查後,未發現再出現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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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投訴人使用電子消費券於D公司購買家庭用品,並打算同時使用電子支付平台向D公司提供的優惠券。然而,優惠券二維碼設有時限10分鐘,職員經多番嘗試,亦無法成功讀取二維碼,投訴人最終未能享用有關優惠。投訴人不滿優惠券二維碼限時只有10分鐘,認為消費者稍不留神,或會因排隊等候付款而錯過時限,亦不滿意商戶無法讀取二維碼的問題。消委會分別聯絡D公司及相關電子支付平台,D公司解釋可能是當日收銀系統運作出現問題,安排送贈200分會員積分予投訴人作補償。針對商戶未能識別二維碼,電子支付平台則回覆有機會是手機屏幕太暗或屏幕反光所致,提醒消費者可嘗試調校手機屏幕亮度,並就事件向投訴人補發一張電子現金券。

針對商戶收取手續費或設定最低消費額的不良手法,消委會向4間電子支付平台反映問題和跟進。平台公司隨後亦確認,商戶應只收取貨品或服務價格的實際費用,不應有實際貨價以外的額外手續費,亦不應設定最低消費額。4間平台公司表示,如接獲投訴會進行調查,若發現事件屬實,有機會終止與有關商戶合作。對於使用電子消費券購物後的退款處理,一般需視乎電子支付平台的運作模式,如交易雙方同意退款,3間電子支付平台表示有關款項會直接退回平台的消費券戶口,餘下1間平台解釋,因運作模式不同,退款安排會由商戶及消費者協商決定。

截至本月初,消費者委員會共接獲超過300宗與有關的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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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八達通領取消費券的人士,其消費券將在2月29日到期。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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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適用於零售店、街市攤檔、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店、餐廳、快餐店、咖啡店、娛樂設施、美容院、公共交通等作消費。繳交政府收費、公用事業收費、公共機構收費、教育開支、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捐款、直接向非本地商戶購物、P2P支付則不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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