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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事件 19歲男生沙田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政事

大三罷事件 19歲男生沙田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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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事件 19歲男生沙田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2021年10月18日 17:49 最後更新:18:08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19歲男學生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雖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但他與他人集結已構成危害公眾安全的風險。考慮到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及對背景報告不予酌情,終判被告囚4個月。旁聽人士在被告返回羈留室前呼叫「再見喇」,被告亦有向旁聽席揮手告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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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雖然被告初犯,表示犯案時沒有深思熟慮,但被告與他人集結影響到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亦破壞公眾秩序,故不就求情及背景報告作減刑,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崔官拒批被告第一項控罪刑事毀壞不成立的訟費申請,引述控方指被告此罪雖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此罪所涉證據之交通燈亦是第二控罪非法集結的證據之一,故拒批出訟費。而就同案另一名女被告就非法集結罪脫的訟費申請,崔官指被告身處地點與非法集結地點相近,而她身上所攜的物品如手套、生理鹽水及索帶等獨立使用時雖各有用途,但認為她所處環境不能一併使用,認為她有自招嫌疑,故亦拒批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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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豪旻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親撰的求情信稱案發至今將近2年,為他帶來很大壓力,令其飽受困擾。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獲感化官讚揚表現真誠,勇於認錯。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受社會風氣影響,現已汲取教訓不會再犯事,望法庭念在被告初犯,並已在2星期還押期間得到極大教訓,望法庭可處以較短刑期,好讓被告早日重返工作及照顧家人。被告父母的求情信形容他孝順自律,讀書時有兼職毋須父母擔憂,每月給予一半工資作家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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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豪旻(19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刑事毀壞,指他於同地損毀一支交通燈,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同案另一名被告李珮瑜(20歲,學生)被控於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多區爆發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多區爆發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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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4人獲減刑期

2023年08月14日 10:54 最後更新:12:36

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們日前上訴。高等法院14日早裁定上訴得直,獲撤組織集結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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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14日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3名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其中4人獲分別減刑3至6個月不等。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及李柱銘,早上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至於李卓人及何俊仁則由囚車押到法院聽取裁決。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判詞指出,推斷7人出現在遊行前線,就等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遊行,是不現實或合適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參與組織遊行。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結果是「顯而易見」,沒有一個上訴申請人能夠有效地對質。法官稱,上訴人必定知道有關遊行是未經授權,因此認為他們是有認知地參與未經授權的活動。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決,但駁回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獲撤控,黎智英因此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原來12個月改為9個月;李卓人減刑6個月,刑期由12個月改為6個月;梁國雄亦獲減刑6個月,即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刑期,何秀蘭就減刑3個月,由8個月減至5個月。至於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原本分別判刑11至12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