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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主任向平機會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今上訴得直

社會事

前主任向平機會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今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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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主任向平機會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今上訴得直

2021年10月18日 17:58 最後更新:18:13

平機會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林小慧投訴時任主席陳章明後,於2018年突然被無故解僱,她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損失,勞審處去年裁定林小慧勝訴,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亦在解僱前沒有預先通知,下令平機會須向林小慧賠償約130萬港元,平機會其後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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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平機會早已按《僱傭條例》向林小慧支付代通知金以即時解僱,平機會因此毋須提供任何解僱理由,故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亦變得無關痛癢,終判平機會上訴得直,雙方亦同意案件毋須發還到另一審裁處重審,下令上訴訟費需由林小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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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在判詞中提及,前平機會委員會規劃及行政科總監陳奕民在2018年5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時解僱,其解僱信由時任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所簽署,信中寫道:「你近日的工作態度及行為與其高級職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遺憾我們需終止你的僱傭合約」。 審裁官覃有方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警告,去年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約130萬港元的相關損失,包括合約餘下任期的薪金、年假 、強供金供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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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指平機會從沒有指明解僱理由是因為林小慧工作表現欠佳或作出不當行爲,而無可爭辯的是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時沒有提供任何解僱理由。平機會根據《僱傭條例》第七條,沒有預先通知林小慧而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但已按合約條文向林小慧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貼,即平機會是以代通知金終止林小慧的合約,而法例沒有規定平機會需在解僱信中寫明解僱理由,如平機會有權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時不提供解僱理由,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則變得無關痛癢。

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頒布書面判詞,判平機會上訴得直。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頒布書面判詞,判平機會上訴得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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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8日 18:13 最後更新:19:18

一名琴行戶服務女主任患病後一個月遭解僱,入稟法院索償,但僱主沒回覆法庭,法庭裁定申索人勝訴。

法官梁國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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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客戶服務女主任確診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後告假,經理發訊指「你手尾長嘅話,要有心理準備」,其後於翌月初解僱她,女主任早前經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前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賠償情感損失以及收入損失合共10萬多元,由於法庭及申索人送達文件後,前僱主沒有回應,法官梁國安裁定申索人勝訴。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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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為陳詠琴,由平機會法律主任黃凱婷代表;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平機會指答辯人三次收到法律文件後都沒有回覆,建議法庭下令申索人勝訴,法官批准並訂於11月28日進行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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