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除牌前:1019)就控告主要股東郭曉群及陳佩雄的入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一案提出上訴,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聽畢康宏、郭曉群及陳佩雄代表律師陳詞後,駁回康宏的上訴申請。


在2018年,即康宏爆發股東爭拗翌年,康宏及旗下康宏證券(現稱環一證券)入稟高院,控告郭曉群及陳佩雄在未得到證監會批准下,購入及持有康宏合共約37.38%股權,從而成為康證的主要股東,促請法庭頒令二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並禁止二人行使投票權,其後郭、陳二人向高院提出剔除案件申請。


原訟庭法官於2020年裁定,康宏應就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事項向證監會舉報,而有關康宏要求頒令郭陳二人股份投票權無效的事宜,由於在其他案件亦已提出,於該案再提出並沒有意義。當時法官決定剔除案件。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核准情況下,成為獲發牌法團的大股東;而未取得證監會批准成為大股東之前,有關股份的投票權不得行使。(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