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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圖搶警槍及拒捕判囚7年 同案男學生判入更生中心

政事

地盤工圖搶警槍及拒捕判囚7年 同案男學生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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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圖搶警槍及拒捕判囚7年 同案男學生判入更生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17:35 最後更新:17:45

兩名男子前年10月中於旺角示威現場意圖從警員手上「搶槍」及拒捕,區院法官謝沈智慧今指企圖搶槍的地盤工案情有其嚴重之處,認為區院的判刑權限不足以反映該名被告的刑責,判他監禁7年,即區院的判刑上限。同案男學生經審訊後被判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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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為謝信誠(31歲,地盤工)承認非法集結及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及拳打警員 X,另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指他於 2019 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8歲,學生)則被裁定一項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X。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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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刑指,案中暴力非預謀,屬突發性,但案情極嚴重,警員X當時孤立無援,X以溫和方法執行職務,卻被群起圍攻的境況,而首被告協助他人逃走屬加刑因素,在參與非法集結,卻要警員不執法,屬橫蠻無理。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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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首被告亦承認為洩憤,帶有惡意地與他人一同襲擊警員,目無法紀,及後更企圖搶警槍,X僅受輕傷,並非因被告留手,而是X當時配有頭盔等裝備。

法官指,法庭量刑必須反映懲罰及阻嚇性,乃判首被告入獄7年。至於次被告的年紀,乃判他入更生中心。

案發當日地盤工人衝向警員圖奪去警槍。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地盤工人衝向警員圖奪去警槍。資料圖片

甫開庭法官隨即表示有事「澄清」,指法庭收到謝信誠母親的信件,而內裏附有求情信,母親似乎以為律師團隊沒有交代求情信。為表「對返大家公平啲」,法官表示上次求情時,已收到求情信件的副本,上次只提及沒有收到求情陳詞和案例。不過法官亦再次表述代表大律師的「陳述簡陋至極」。

至於襲警一罪,法官援引16年梁天琦在旺角的暴動案,認為此案「與(梁天琦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判以12個月為監禁。被告承認非法集結案,判處24個月,另加搶槍罪同期執行,共判囚7年。

次被告於上次求情表示望處以短期監禁,惟法官考慮陳年紀尚輕,他於19年8月11日已有案在身,他被控在太古站非法集結,表示陳「需要更生及有紀律的教導」故判陳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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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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