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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涉前年灣仔暴動等罪續審 控方指當日現場有逾500名示威者

政事

11人涉前年灣仔暴動等罪續審 控方指當日現場有逾500名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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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涉前年灣仔暴動等罪續審 控方指當日現場有逾500名示威者

2021年10月21日 18:47 最後更新:18:54

前年10月16日,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11名男女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控方今開案陳詞指當日有逾500名示威者在現場參與暴動,警方到場設立防線但示威者未有離去,其後展開驅散行動並拘捕多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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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一項在「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涉及口罩、面巾及防毒面罩等。蘇朗豪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1枝鐳射筆。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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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指,在2019年10月6日下午下午5時12分起,超過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案發地點集結並對峙,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導致該處交通嚴重癱瘓。警方於5時25分到達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交界,處理暴動現場事件及設立防線,示威者未有離去,並繼續佔領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交界等行車路及行人路。警方期間多次舉橙旗及黑旗,用催淚彈驅散人群,示威者未有離去,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等雜物、在行人路及馬路掘磚、拆鐵欄及築傘陣等。警方在5時52分沿軒尼詩道往展開驅散行動,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後撒,期間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汽油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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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1名被告在軒尼詩道近409號至415號被截停時,均身穿深色衣物及戴上防護物品,當中7名被告戴上蒙面物品。警員潘立新在軒尼詩道近409號至415號圍堵仇銘芝、黎樂恆、梁偉楓及岑朗賢。警員伍智毅截停梁耀文及蘇朗豪,梁被截查時抗拒並逃走,後被制服。警員黃志偉截停何高僑,何被截查時抗拒並逃走,後被制服。警員陳昌彬截停及制服林永聰。余雪菁逃走期間跌倒,被警員黎小明制服。張鳳嬌逃走期間跌倒,被警員李基鵬制服。梁思婷被警員制服並臥在馬路上。

仇銘芝(右一)和梁耀文(右二)。資料圖片

仇銘芝(右一)和梁耀文(右二)。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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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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